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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案件大全

February 09

河南农民蒙冤案法官亲自办理取保候审

 核心提示: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检察官巡检监狱时发现郝金安冤情。随后,法检两院联手错案纠正。2008年1月25日,山西省高院对该案再审当庭宣判郝无罪。刑事案件再审通常较为复杂,这样迅速启动再审并真正做到有错必纠,在全国实属罕见。

在被宣判无罪的那一刻,郝金安重新获得了法律上的自由,他却没有了激动。


郝金安在宣判材料上摁下了手印。


噩梦结束了,郝金安不知道,自己的下一个10年会怎样?

  蒙冤十年死刑犯被无罪释放 曾遭刑讯逼供

  农民被判死缓蒙冤十年无罪释放调查(图)

  山西晚报2月3日报道  外省民工郝金安来到我省临汾市乡宁县一煤矿打工,后因涉嫌一起抢劫杀人案被判死缓,服刑于汾阳监狱。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检察官巡检监狱时发现,郝金安一案“出现新的证据”。随后,法检两院联手,开始错案纠正。2008年1月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郝金安抢劫”一案再审,当庭宣判郝无罪。

  白永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郝金安一案的再审主审法官。

  1月28日下午,郝案尘埃落定后,白永旺第一次接受采访——

  谁启动了再审?

  1996年,38岁的郝金安从河南老家来到临汾乡宁县台头镇煤矿打工。

  1998年1月中旬,矿上放了春节假,郝金安仍呆在自己的租住房内。一起下矿干活的蔡德民、牛金贺、张广荣、张保欣(作案后死于煤矿事故)4人没有地方住,挤进郝的小屋暂住。1月19日中午,牛金贺、蔡德民等4人当着郝金安的面,预谋抢劫。当晚7时许,4人离开郝住处,前往六七里之外的另一煤矿去找山东籍矿工刘茵和。当晚,刘被杀害。作案后,牛金贺等人返回郝金安住处,当着郝的面将作案工具销毁后分头逃窜。行前,蔡德民还将作案时穿的皮鞋、一件带血的衬衣留在郝金安住处。

  接到报案,乡宁县警方展开侦查,发现郝金安脚上所穿皮鞋底部花纹与现场凶手留下的花纹特征一模一样;衬衣上的血迹与受害人的血型吻合。

  于是,公安局于1998年1月23日对郝金安进行了第一次讯问,郝金安称:“皮鞋我一直穿着,从没借给任何人穿过。”至于衬衣上的血,郝金安说是自己“嘴角破后流下的。”郝金安不能如实向公安机关讲明鞋与衬衣的真正来源,使他失去了第一次重获自由的机会。

  之后,检察机关对郝金安提起公诉。称“经提取化验,郝金安处发现的白色衬衣的左前襟及左袖口的可疑斑迹均为血迹,其血型与死者刘茵和一致。案发现场所留皮鞋足迹特征和郝金安右脚橡胶底皮鞋鞋底特征属同一种花纹。”据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郝金安犯抢劫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核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书送达郝金安后,他没有上诉,由此失去了又一次辩解的好机会。直到2006年8月22日,真凶牛金贺在河南自首,河南警方将其移交至乡宁县公安局。

  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检察官的一次巡检发现了郝金安的冤情。

  当天,控告申诉处处长郝跃伟及两名同事前往汾阳监狱执行公务时,汾阳监狱和吕梁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反映:郝金安自十年前入狱后就不停地申诉。“去年,乡宁县公安局曾经来提审过两次,听说抓住了真凶,但是,几个月过去了,仍然不见动静。”

  郝跃伟回到太原后,及时与乡宁县检察院联系并确认:2006年8月,河南警方已将投案自首的牛金贺移送至乡宁警方。据他交待是他伙同蔡德民、张广荣、张保欣在山西乡宁台头镇抢劫并将刘茵和杀死的。同时被河南警方移送的还有同案犯张广荣;同案张保欣在一次矿难中死亡,还有一名案犯蔡德民在逃。

  山西省检察院控申处迅速对郝金安抢劫案立案复查。5月1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建议函,建议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

  接到检察院的建议函,省高院院长左世忠非常重视,当即召集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冀民和刑一庭、审监庭负责同志进行了研究。两天后,即5月16日,左世忠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并及时向省委、省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自此,郝金安案的昭雪旅程,进入实质性阶段。

  为什么如此等待?

  郝金安一案启动再审程序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省检察院协调,希望牛金贺、张广荣抢劫一案尽快起诉至法院。2007年8月10日,此案在乡宁县开庭审理。当时,山西省高院,省检察院十几名与郝案再审有关的人员前往旁听。

  法庭上,牛金贺与张广荣对作案当晚的供述出入很大:牛金贺称,张宝欣、张广荣、蔡德民和他4人一起去了刘住地,由张宝欣望风,蔡德民用脚将刘茵和踹倒后,他与张广荣将绳绕在刘的脖间,一人揪一头将其勒死;而张广荣称自己走到半路就返回去了,根本就没有参与作案。

  两个相互矛盾的供述,如果没有蔡德民的供述印证,本案的真正事实就无法查清。在蔡德民没有归案的情况下,无法对牛金贺和张广荣定罪量刑,也无法完全确定郝金安是否构成犯罪。郝金安案出现这样的境况:“无法确定谁是,因而更无法确定谁非。”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向省委政法委做了汇报,建议由省政法委协调,由公安机关加大力度,尽快将蔡抓获归案。

  此后4个月,在蔡德民抓捕期间,郝案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令法、检动弹不得,身不由己。

  12月14日,本案第3名嫌疑人蔡德民落网,在公安局承认了基本案情。牛、张二人的供述得到印证,基本排除了郝金安作案的嫌疑。

  据此,2007年12月1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对郝金安原判决的执行。12月18日,案件主审法官白永旺亲自前往汾阳监狱,为郝金安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白法官说,国内媒体称是因为媒体监督才使郝金安走出监狱大门,这实际上是一种巧合。国内媒体关注的时间与蔡德民被抓获的时间正好一致。法院依法律程序独立办案,不会因为媒体报道而违背法律程序的。

  令人惊喜的结果

  2008年1月25日,郝案再审。

  上午9点,庭审开始。山西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有关部门人员、新闻媒体、郝金安的家属共20多人参加了旁听。

  服刑十年、年届五十的郝金安头发花白,表情木讷、呆滞。

  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出庭检察员向法庭出示了郝金安案件发现的3个最新证据,即被抓获的杀害刘茵和的犯罪嫌疑人牛金贺、蔡德民、张广荣的供述。在这3份证据中,3人交代了他们十年前杀害刘茵和的经过,证实郝金安未参与杀害刘茵和。据此,出庭检察官指出:1998年11月18日,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的“以抢劫罪判处郝金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开庭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合议庭合议时,已近中午12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全体成员在会议等待合议结果。下午3点,法庭再次开庭,郝金安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8年1月28日下午6时,郝金安在律师与亲友陪同下,再次来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无罪判决书;并领到两万元钱。这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郝金安尚未提起国家赔偿之前,考虑其生活困难,提前向他预支的部分国家赔偿款,希望他“第一个春节过得好一些”。

  采访过程中,记者也了解到了另一段至今尚是谜团的隐情——

  郝金安自称被公安机关打坏了,进入看守所后做过肾摘除手术。这成为山西省检察机关立案复查期间的侦查重点,也成为目前媒体关注的焦点。那么,郝金安的肾脏到底哪去了,是怎么被摘除的?

  去年4月中旬,省检察院获得一条线索,郝金安1996年来山西打工前,在河南做过一次手术。检察官们立即赶到河南,对有能力从事这种手术的医院挨家挨户查找。在一家省级医院,检察官找到了郝金安的病历,病历上明确记载:1995年9月,郝金安因肾盂肾炎入院,左肾在这次手术中摘除。该病历被检察官们调取,入卷,随案移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这份病历仍在郝金安再审案卷中。

  然而,郝金安的代理律师对此持有疑议,他说,郝金安在乡宁县也做过一次手术,也有病历记载,且有关于肾脏的记录。

  1月28日上午9时,109医院干部病房,郝金安神情疲惫,看着电视。记者询问他可否离开医院,接受采访,郝金安说“没关系,在这儿就行,现在没人管咱。”目前,郝金安正在医院接受治疗,109医院床位紧张,许多离退休老干部三四个人挤在一个病房,因情况特殊,医院专门腾出一间干部病房给郝金安住。“其实,不吃药也可以了,他回家后,生活自理没有问题。”主治大夫说。

  拿到无罪判决后,郝金安开始与亲友商量回家过年。

  记者与省城几位著名律师谈及省高院迅速提起再审时,他们的说法完全一致:“实属少见”。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向东说:“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虽然简单,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加之再审通常较为复杂,一年内有答复就不错了。”这起案件,省法院这样迅速启动再审并真正做到有错必纠,在全国实属罕见。"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记者康景琳) 谭礼剑

January 06

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

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09:32 人民网

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组图)

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

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组图)

女审判员不着法官服,并在庭审中打手机。

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组图)

书记员也身着便装,边吸着香烟边听案。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本应是非常严肃的事。1月3日,记者在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却看到了“怪象”。一位本该穿着法官服的女审判员,竟然穿着一款红色带毛领的羽绒服,并在庭审中打手机,通话时间长达近2分钟。书记员也身着便装,一边抽烟一边听案。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正在作陈述时,审判庭上响起了悠扬的手机铃声。循声望去,只见审判长已把手机掏出来开始通话,通话时间近1分钟。被告几次抬头看到审判长根本没有听自己的陈述,“知趣”地停下来,庭审因而出现了短暂的中断。据了解,在当地一些县级法院,这种庭审怪象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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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副所长勾结卖淫集团获刑4年

派出所副所长勾结卖淫集团获刑4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12:59 海峡网-厦门日报

派出所副所长勾结卖淫集团获刑4年(图)

江文鹏收受好处后,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涉案人员开脱,使犯罪组织更加嚣张。 图/黄嵘

  本报讯 (记者 林森泉) 泉州坊间岁末年初热议一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就是一名身披派出所副所长外衣的警察,名叫江文鹏,与“卖淫集团”勾结坑害嫖客,从中渔利分红,参与其中并充当卖淫集团保护伞的还有巡逻大队多名警员、联防队员。这些人惟利是图,想靠“鸡”吃“鸡蛋”,但是这不干净的“鸡蛋”是不能吃的,一吃就统统进入监狱里。

  近日,江文鹏被丰泽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4年。其余人员也相继获刑。

黑帮组织80多人卖淫

  话还得从5年前讲起。刑满释放人员黄朝勇来到泉州,开始在丰泽派出所附近霞淮街设立“养鸡场”。

  黄朝勇是大田人。控制着30多名卖淫女在派出所附近卖淫,黄朝勇最鼎盛控制的人员达到80人。他勾结警方,成立“卖淫集团”,有组织有分工地组织实施“色诱”抢劫、敲诈、盗窃。

  他们惯用的手法是:先派出众卖淫女到霞淮街站街引诱男子、谈妥价格后将男子带往霞淮街租房。进入房间后,卖淫女关上事先做过手脚的房门,将嫖客衣服脱掉,放在靠近门或窗的位置,然后两人做他们的事情去。靠着床与门之间的席子的遮挡,黄朝勇及其手下乘机进入房间盗窃嫖客衣服上的钱物。若顺利盗走,嫖客没钱付,他们就对其进行殴打和敲诈;若盗窃时被发现,他们就殴打嫖客,然后将钱物洗劫一空。

  仅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间,这个犯罪组织通过色诱,作案数十起。黄朝勇等人就非法聚敛了40余万元的非法收入。“卖淫集团”组织卖淫女卖淫,并按月收取“保护费”。从2005年至2007年5月,该组织组织了30多名卖淫女在霞淮街一带卖淫,并每月向每名卖淫女收取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保护费”。若有卖淫女不同意,组织成员侯某等人就上门暴力威胁,直到对方同意。

无良警察看中“养鸡场”有“蛋”

  2004年至2005年间,黄朝勇、黄路生、李治安等人在霞淮组织妇女卖淫过程中,手下的卖淫女多次被丰泽派出所查处。当时的丰泽派出所副指导员江文鹏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得知该团伙的组织者是黄朝勇。江文鹏看中“养鸡场”有“蛋”可分,于是就加入“卖淫集团”,成为保护伞。

  2006年4月1日晚,一名受害者被黄朝勇等人抢走钱后,立即向丰泽派出所报警。在受害者的指认下,民警抓获了黄朝勇等人,并带回派出所审查。黄朝勇叫手下李治安找到江文鹏。

  次日,江文鹏接到刑事审讯材料后,即指令当天值班民警对该案以治安案件进行审查。民警提出要审查接警警察对黄朝勇等人的审讯笔录时,江以自己已经看过,并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拒绝提供接警民警的审讯材料。办案民警按照江的要求从治安案件的角度进行审查后,提出“拟对涉案的三人分别行政拘留14天、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理意见,并报到江文鹏手中,江又将时间改成了10天。

  黄朝勇几人被行政拘留出来后,为了答谢江文鹏再送给江一部手机,并表示以后每月20日按月送人民币4000元至5000元分红给江文鹏。当年六七月,黄朝勇和黄路生送给了江文鹏9000元。

  送钱后,黄朝勇和黄路生手下的三名卖淫女被霞淮社区联防队员抓获送到派出所后,一个电话打给江文鹏,第二天人就全放了出来。江文鹏又拿到了5000元。

  不知是江文鹏太贪了,还是有意抓卖淫女从中对嫖客进行罚款创收。其后,黄朝勇、黄路生等人控制的不少卖淫女和嫖客被江文鹏的手下民警抓了。

  江文鹏把派出所聘用的临时驾驶员陈晓亮介绍给了黄朝勇等人。驾驶员陈晓亮经常将案件承办情况告知黄朝勇、黄路生等人。为此,黄朝勇和黄路生等人先后三次送了6000元给陈晓亮作为答谢。而陈晓亮是否将钱再送给江文鹏,尚不清楚。

  2007年5月20日,当陈晓亮得知公安机关准备对霞淮街卖淫嫖娼进行整治时,立即把情况告诉黄朝勇,让他们不要再留在霞淮街实施色诱。这个消息在江文鹏处得到证实后,黄朝勇等人立即撤出霞淮街。

泉州公安局铲除“毒瘤”

  在泉州市区霞淮一带,不少人遭遇“色诱”,身上钱财被盗光、抢光,还被打伤和恐吓敲诈,报警后事情却得不到解决。于是,一封封举报信先后摆到了泉州市公安局领导的面前。举报信还列出霞淮一带经常发生斗殴事件,给社区居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隐患。

  接到举报信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一一进入警方视线。

  警方还发现了内幕:丰泽派出所副教导员江文鹏(案发时已调任泉秀派出所任副所长),以及丰泽区巡逻大队多名人员、霞淮社区多名联防队员也牵涉其中。

  2007年6月中旬,警方抽调上百警力,将黄朝勇、黄路生等20多名涉案人员一举抓获。此后,另外10多名成员陆续归案。

充当保护伞换来4年刑

  经丰泽区人民法院认定,以黄朝勇、黄路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80多人,从2004年8月起至2007年6月份,在泉州市区容留、组织卖淫,行贿拉拢公安人员、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盗窃财物、寻衅滋事等,致使无辜群众受伤,财产受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丰泽派出所原副教导员江文鹏收受黄朝勇等人的好处后,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涉案人员开脱,使犯罪组织更加嚣张。在江文鹏的指使下,丰泽区巡逻大队队员以及几名联防队员也得到了黄朝勇等人的好处,放纵辖区内一些案件的发生。

  2007年12月29日,丰泽法院一审判处主犯黄朝勇、黄路生等人有期徒刑20年,“保护伞”江文鹏有期徒刑4年。

April 18

湖北阳新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被判死刑

湖北阳新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8:0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胡新桥湖北省阳新县交警程时发纠集社会青年打死枣阳司机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程时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

  2005年底开始,本报记者接群众投诉后,曾就此案作出连续报道:《命案尚未查清警方匆匆赔偿群众议论纷纷歹徒行凶政府何故埋单》(2005年12月24日一版)、《邀约社会青年打死过路司机交警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2005年12月27日)、《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案开庭被害人家属当庭索赔126万元》(2006年12月18日五版)。报道见报后产生强烈反响。阳新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将严肃查处此事。湖北省有关领导也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实真相,严肃处理此事。湖北省公安厅还就此事向全省作出通报。

  2005年12月11日晚10时许,湖北省枣阳货车司机孙铁驾驶运输酥梨的货车经过该省阳新县浮屠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程时发拦停。程称货车 超载,准备开罚单。孙铁说,自己在黄石已被巡警罚过款,并出示了罚款收据,但程坚持要罚款。双方发生争执,有人拨打110报警后,程时发将孙铁放行。之后,程致电社会青年王伟,让其找人“教训”孙铁。王伟遂纠集多名社会青年,乘坐面包车追上孙铁的货车,将孙铁殴打致死。

  此案庭审时,公诉人曾指出,根据公安部和交通部规定,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不检查、不卸载、不罚款。程时发辩称,自己知道这一文件,但单位下达了罚款任务,完不成要扣工资。

  检方的公诉意见认为,程时发是整个案件的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其行为特别恶劣。同时,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系主犯。如此恶劣的事件发生,是因为程时发身为执法人员未能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头脑中有特权霸道思想作祟,此案理应引起深刻反思。

  在庭审时,程时发不仅否认自己邀约社会青年,更称自己在庭审之前就根本不认识本案的第二被告人王伟等人,其他几个被告人,也分别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了异议。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时发为报复孙铁,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孙铁的身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程时发死刑,王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七名男子,分别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April 02

河南周口警察杀人事件全纪录:曾惊动中央领导

河南周口警察杀人事件全纪录:曾惊动中央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14:28 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提示:

  这是一幕惨绝人寰的悲剧:只因对一名民警的姐姐说了一句牢骚话,做小生意的河南周口市民李胜利竟丢了性命!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多,他被6名民警押进派出所;5个小时后,被民警从派出所的3楼抛下;之后过了4个小时,李胜利在医院悲惨地死去。

   一边是当地公安局坚持认定“跳楼自杀”,一边是民间盛传的“警察杀人说”被证实为真。表面看起来,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当事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或批捕。

   不过,一位长期关注该案的检察官认为:为什么此案久拖不决?为什么法医鉴定前后出入很大?为什么调查结果截然不同?应该追究在过去的两年半时间里,到底是什么力量在袒护这些肇事警察。

  □《民主与法制时报》杜涛欣 金明大 发自河南周口

  李艳红面色萎黄,站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发呆。“两年多来,我和家人一直在等待着这一天。怎么定于明天(3月29日)上午8点半进行的开庭被突然取消了?”

  李艳红,河南周口的一位普通市民。2004年,因为琐事纠纷,其兄李胜利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6名民警打昏后扔下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几个月前,这些凶手全部被逮捕,其中3人已被起诉。

  和李艳红一样,没有等来开庭的还有“李胜利案件”代理律师李肖霖。28日下午,专程从北京赶来的李肖霖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他3月25日接到周口法院的电话通知说3月29日开庭,结果28日早上赶到郑州后听说不开庭了。“我打电话给已经到达周口市的其他律师求证,被告知确实‘取消了’。今天下午又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确认了‘取消开庭’的消息。”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电话连线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卢黎娜,被告知“明天不开庭”,具体什么时间开庭,卢黎娜表示“现在没定”,届时以书面通知为准。

  来自非官方渠道的消息称,之所以突然取消原定开庭,是因为这两天“来的记者太多了”。有分析说,该案开庭可能会延期1-2周左右,“等记者都走了可能就会开庭”。

  一去不回

  这是一起惊动中央高层、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开庭突然取消的消息,令关注此案的全国各大媒体记者猝不及防,也使该案再添悬疑。

  李胜利原是河南省周口市纱厂职工,下岗后靠打零工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2004年5月,李胜利与吕秋玲达成口头协议,以8万元的价格接收吕经营的移动收费厅。2004年9月19日上午,当李胜利拿着东挪西借的8万元钱找到吕秋玲时,没想到吕秋玲以“你来晚了”为由将收费厅转让给了别人。李胜利闻听气愤难平,责问吕秋玲:“你这不是耍人吗?”当时吕秋玲的弟弟、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和李胜利争执起来,后被众人劝开,李胜利带着怒气离开了收费厅。

  第二天,也就是2004年9月20日,李胜利吃过早饭后就上街去找合适的门面房,临出门时跟妻子交待一声,还和邻居开了几句玩笑。

  当他骑自行车路过吕秋玲收费厅门口时,被吕留生拦住了去路,又为昨天的事争执起来。此时吕留生给七一路派出所打了个电话,几分钟后,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和民警孟军伟驾驶昌河面包警车来到现场,不由分说将李胜利推上警车,吕留生在旁边说:“到所里再好好收拾你!”在吕留生身边一个左胳膊上刺有一条龙的壮汉接口说:“到所里弄死他!”随后吕留生和这个胳膊上刺龙的壮汉登上警车一同到了七一路派出所。

  令李胜利的家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胜利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

  据知情人回忆,当天下午两点多钟,突然传出李胜利在七一路派出所“跳楼身亡”的消息。

  李胜利的姐姐李金花回忆说,当她知道此事时,已经到了晚上10时左右。当时在周口市中心医院工作的一位勤杂工突然跑到报刊亭问她,你是不是有个弟弟叫李胜利?下午3点多从七一路派出所送来一个人,瞳孔已经扩散了,好像是你们家李胜利……

  当天晚上,李胜利的家人在周口市中心医院的太平间里见到了李胜利的尸体:李胜利满脸血迹,面部严重变形,左眼乌青,肿得老高,全身上下伤痕累累,让人惨不忍睹。旁边的裤子上有交叉重叠的皮鞋脚印,皮带扣也不知去向。全家人顿时在太平间里哭成一团。

  他们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早上出门时还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去了趟派出所就变成一具冷冰冰的尸体?

  “跳楼自杀”

  李胜利的家人向《民主与法制时报》回忆:“我们在周口市中心医院见过李胜利的尸体后,随即赶到七一路派出所,看到现场已被破坏,水泥地面有被水冲过的痕迹,地上只留下一小片血迹。”

  有人告诉李胜利的家人,当时还未到上班时间,除了派出所值班人员,没有其他人看见李胜利跳楼时的情景。闻讯而来的人注意到,四楼栏杆边有三个人探身往下看,李胜利躺在距一楼走廊墙根不到80厘米的地方,身体和墙根呈平行方向,浑身上下布满了血迹和尘土,血肉模糊,皮带上铁扣不见踪影,浅色裤子上有许多交叉重叠的皮鞋印,右脚仅穿着一只袜子,左脚赤裸,两只皮鞋不知去向。

  后经尸检:李胜利身上多处大面积青紫和皮下瘀血,左眼眶乌青、颅底骨骨折,耳、鼻流血,左侧肋骨七根骨折,右侧肋骨3根骨折,左胳膊骨折,心脏、肝、肺、肾、脾、胃等多处破裂,膀胱大面积出血,双上肢多处创伤,左侧腰部大面积皮下出血,全身上下30多处伤痕。

  案发当晚,李胜利的家人到七一路派出所讨说法。沙南分局副局长凌洋等主要领导已到现场,他们告诉李胜利家人,李胜利是自己跳的楼,且有精神病,自杀动机不详。

  对此,李胜利的家人当即反驳:李胜利37岁,正当壮年,从未有过精神病史,且家庭幸福,根本不可能因此小事就自寻短见。副局长顿时哑口无言。

  很快,在案发仅十几个小时后即2004年9月21日,法医鉴定尚未做出的情况下,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便作出了《关于李胜利在七一路派出所跳楼事件的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向上级领导汇报和向新闻媒体披露,确认李胜利属跳楼自杀而死。

  对此,李胜利的家人表示强烈不服并万分疑惑:从9点多李胜利被冷飞带进七一路派出所至下午2点40分坠楼,在长达5个小时里,派出所民警竟然没有对李胜利做只字片语的询问笔录;从李胜利坠楼到下午3点30分被送进周口市中心医院,在长达近1个小时的时间里,一息尚存的李胜利既没有在现场得到救治,也没有被送往医院;从下午2点40分李胜利坠楼到晚上10点李金花从医院杂工那里得到消息,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派出所方面为何不通知李胜利的家人?李胜利的裤子上为何有许多交叉重叠的皮鞋印?李胜利为何仅穿着一只袜子,左脚赤裸?案发后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和民警孟军伟为何神秘失踪,不知去向?

  惊动高层

  李家无法接受公安机关给出的“跳楼自杀”的结论。李胜利的家人坚信,李胜利死前一定遭到了毒打,然后被人推下楼蒙冤惨死的。

  为此,有关部门组织了三次尸检,但结论并不明确。

  “我们要求做第四次尸检,川汇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要我们拿出3万元钱。我们说:‘没有那么多钱。’他们回答说:‘你们不拿出3万元钱,就等于放弃第四次尸检的权利。’”李艳红眼里充满着绝望。

  更让李绝望的是,2004年10月,她们出去上访被抓回,关在市火车站派出所讯问室,并一一拍了照片。

  而据附近的市民证实,在这次上访中,李金花被负责此案的沙南分局副局长指挥扔到车上,上身衣服被撕扯掉。李金花向《民主与法制时报》出示了被抓时打伤的照片,全身多处伤痕。

  李艳红痛哭流涕:“为什么我们的亲人被打死了,还不让我们上访?”

  一边是上访无门,一边是身边亲人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七十多岁的老母亲捧着儿子死后的伤情照片,心如刀扎。他那年幼的女儿更显痛不欲生,经常梦中哭醒。” 李艳红说。

  他那几度昏厥的妻子,指着一张张伤情照片上那处处伤痕,声音嘶哑地喊:“他这么大个子,身上竟没有一块好地方,还说没有人打俺,哪怕承认打了俺一巴掌,俺心里也好受点!”

  之后,李胜利的家人不甘心亲人就这样冤死,继续奔走呼号。200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李艳红姐妹俩来到北京告状。在中央信访局门口,她们遇到了一位50多岁、领导模样的人,该领导看完材料,听她们哭诉了原委后,义愤填膺。在那位领导的帮助下,他们直接走进中央信访局汇报案情。2005年2月,中央相关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查此案。

  案中有案

  是否是上层关注起的作用,目前还不得而知。不久后,针对有关部门认为李胜利系跳楼自杀死亡的说法,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得力人员组成专案组,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辗转数千公里,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李胜利“坠楼”的真相。

  2005年12月,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民警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6人及法院书记员吕留生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4年9月,吕留生的姐姐与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在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工作的李立田,要求教训一下李胜利。李立田安排吕留生买一把刀,意图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罚李胜利。2004年9月20日上午,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吕留生之托,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等人将曾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的周口市纱厂下岗职工李胜利带至派出所。在中午接受过吕留生的宴请后,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人与吕留生一起回到派出所,用衣服蒙住李胜利的头,对他进行轮番殴打。为了不让李胜利喊叫,李立田等人还脱下李的一只袜子,堵住其嘴。当李胜利被打昏迷后,李立田、吕留生又提议把李胜利从楼上扔下去灭口。此后,吕留生、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等人将李胜利抬至三楼女厕所门前,将其扔到楼下。当日18时许,李胜利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胜利系高坠死亡。

  2006年11月5日,李立田、吕留生、冷飞等3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和滥用职权,被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接近办案组的一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被告人李立田现押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吕留生现押于河南省上蔡县看守所;被告人冷飞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贾学会均被另案处理,或被监视居住,或被取保候审,或被关押在看守所。

  2007年3月23日,李艳红告诉记者,自从李胜利被打死后,他们这个家几乎崩溃了。尽管李胜利去世两年多了,但睹物思人,嫂子(李胜利的妻子)周影霞看到任何与李胜利有关的遗物就会哭昏过去。现在周影霞虽然搬离了原来的住处,回到了娘家,但精神上却因此受到了很大刺激,变得神情恍惚、沉默寡言。

  “我们家人最大的希望就是,涉案者能得到法律的制裁。”李艳红说。

  不过,一位长期关注该案的检察官却有不同的看法:现在不是起诉几个警察那么简单。为什么此案久拖不决?为什么法医鉴定前后出入很大?为什么调查结果截然不同?应该追究在过去的两年半时间里,到底是什么力量在袒护这些肇事警察。

  更多的人相信,案件的背后还有案件。版权声明:转载该条新闻,须著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March 23

内蒙古最大警察涉黑案10名被告获刑

内蒙古最大警察涉黑案10名被告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15:5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鄂尔多斯3月22日消息(记者 那森宝音 鄂尔多斯电台 张伊炯)3月22日上午,内蒙古最大的6·06“涉黑”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要被告人苏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赌博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2000元。其他九名被告人余新江、聂子龙、何长伟、孔繁军、任红彪、陈吉平、高永刚、张俊生、恒巴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五年不等。

  据了解,苏和曾任原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政委,2004年4月调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政委,其他9人捕前为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

  他们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以苏和自己经营的“金宇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活动据点,以苏和分管的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一些部门为依托,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在公安部的督办下,自治区公安厅成立“6·06”专案组,采取“秘密调查、异地用警、异地审讯、异地羁押”的方法开展工作,一举打掉了这个横行乡里10多年的警察涉黑组织,并于2006年1月29日审查终结移送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2月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法院也对其他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March 09

荒唐版新警察故事


荒唐版新警察故事

时间:2006年08月17日  07时39分   作者: 李轩甫 王槐海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正在研究案情

导演:东方市公安局刑警队、大田派出所民警 

主演:“杀人逃犯”邢亚盖

原本是一起公安民警枪伤无辜青年的故意伤害案,但民警为逃避罪责却反诬受害者是在逃犯。由此上演了一出被枪伤青年蒙冤5年,开枪伤害他人的民警一直逍遥法外的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的闹剧。

壹 身中两枪 祸从天降

2000年7月24日这天,对于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新宁坡村黎族青年邢亚盖一家来说,是个祸从天降的日子。

这天下午5点左右,邢亚盖从岳父家骑摩托车到镇里的市场买菜,准备招待客人。当行驶到公路零公里处时,邢亚盖发现前方10多米处正设卡拦车,他见状急忙调转车头往回行驶。此时,正在此地协助大田税务所征收车船使用税的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文瑞强喝令邢亚盖停车,听到喊声,邢亚盖因为害怕,不但没停车,反而加大油门继续行驶。

此时,有些着急的文瑞强拔出手枪向他连射两枪,邢亚盖中弹应声倒下。眼前发生的一幕,在场群众全部看在眼里。当邢亚盖被送往医院后,“警察开枪伤了人”的消息很快传遍附近村镇。闻讯赶到医院的邢亚盖家人,一面到东方市公安局报案,一面照顾被枪击伤的邢亚盖。

消息很快也传到了大田派出所所长章生贵的耳中。民警枪伤无辜该负何责,该当何罪,派出所将要受到怎样的牵连,他心知肚明。这位所长一阵惊慌之后很快镇静下来,他动了一番脑筋,决定干脆来个将错就错。

他找来文瑞强统一了口径:开枪打的邢亚盖是“99.8.22”杀人在逃疑犯。

当东方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陈文吉查办此案时,自作聪明的章生贵便来了个移花接木,向陈文吉汇报说:文瑞强击伤的邢亚盖是批捕在逃犯,并写出了《关于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文瑞强开枪击伤负案在逃人员邢亚盖的调查报告》。

就是这份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的报告,确认了邢亚盖就是“99.8.22”案件负案在逃人员。

 贰 自导自演 欲逃罪责

邢亚盖可能怎么也没想到,正当自己受伤在医院治疗之际,又一场灾难降临到他的头上。

几天后,东方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大田乡派出所民警赶到医院,以邢亚盖是“99.8.22”杀人在逃犯为由,在没有出示拘留证、逮捕证的情况下,将此时根本没有行动能力的邢亚盖铐在了病床的床头上。

紧接着,东方市公安局将那份《关于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文瑞强开枪击伤负案在逃人员邢亚盖的调查报告》向东方市委领导报告,认为文瑞强使用枪支属正当行为,并建议给予文瑞强通报表扬。

与此同时,另外让人“惊心动魄”的荒唐一幕也在大田镇新宁坡村上演了:为了掩人耳目、混淆视听,由东方市公安局刑警队、大田派出所民警等单位联合组成的数十人的“追捕小组”,邀请当地的新闻媒体自编自导了一场抓捕“杀人逃犯”邢亚盖的全过程。

2000年7月28日至30日晚上,由警方导演的这场搜捕杀人逃犯的假新闻,在当地电视台连续播放了3天。8月1日,当地平面媒体也登出一则违背新闻真实客观原则、歪曲事实真相的消息,消息的主标题是“杀人在逃犯哪里逃!”副标题是“叭!叭!两枪把他撂倒”。

警方自导自演的这场抓捕逃犯事件经“合作”媒体公开后,非但没有达到平息事态的目的,反而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8月1日,邢亚盖在岳父符光华的担保下,由警方解下了那副本不该他戴的手铐。民警口头宣布,由符光华保证邢亚盖以后要随传随到。

8月11日,邢亚盖因无钱住院回到了家中。十多天前,他还是一个过着平静日子的普通青年,现在,他却背负起了杀人犯的罪名。这使他感到抬不起头来,胸口就像堵了一块石头,一直闷闷不乐。

邢亚盖的岳父符光华是当地的赤脚医生,开了一个小诊所,在岳父的悉心照料下,邢亚盖居然挺了过来,身体渐渐康复。然而,为了女婿的伤,符光华也是赔上了老本,花了好几万元,诊所是再也开不下去了。

邢亚盖不但被文瑞强开枪打伤,还被恶意诬陷为在逃犯,邢亚盖全家人越想越冤枉,了解事情真相的百姓都说邢亚盖“命真大”,纷纷表示支持他们一家人伸冤。

冤屈能够压死人,但也能使人变得坚强起来。从此,邢亚盖一家人下定决心,无论如何,也要讨个说法,讨个公道,他们始终抱定一个信念:法律是神圣的、公正的,那些执法犯法、亵渎法律的人绝不会逃出法律的制裁。

叁 喊冤上诉 压案不办

邢亚盖他们采取了最原始的办法:写控告信,邮寄给有关部门。然而,一连寄出多封控告信都是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尽管如此,邢亚盖坚信乌云不会永远遮住太阳,继续寄发控告信。

此时,东方市检察院也接到了邢亚盖的控告信。他们组织干警对文瑞强开枪击伤邢亚盖案件进行调查,结果证实公安部门所说邢亚盖是“99.8.22”案件的批捕在逃犯,纯属子虚乌有,凭空捏造。

于是,东方市检察院向市政法委写出了调查报告,报告认为邢亚盖不是“99.8.22”案件的批捕在逃犯,文瑞强滥用枪支伤人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东方市政法委接到报告,又上报东方市委领导。东方市委领导明确批示,东方市公安局要依法严肃查处此案,给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然而,检察院的报告也好,市政法委、市委领导的批示也罢,对东方市公安局而言始终是一纸空文,他们无动于衷,压案不办,一拖就是5年。

5年间,邢亚盖度日如年,他整日吃不香,睡不甜,常常从噩梦中惊醒,总担心哪一天,公安局又把他抓去;5年间,他靠岳父给买的一辆摩托车拉客,每日赚十几元钱维持全家5口人的生活。

因为身背恶名,在艰难生活的煎熬下,邢亚盖多次萌生了死的念头,想以此来解脱自己。可每当他看到膝下未成年的孩子,为自己付出巨大代价的老岳父,为自己辛苦劳累的妻子时,最终他还是选择要坚强地活下去,他说,“就是死,也要死得清清白白,绝不能成为一个冤死的鬼”。他坚信,只要活着,就有希望讨回公道,得到清白。

有道是:奇迹都是在厄运中发生的。2005年5月,正当邢亚盖一筹莫展之际,一位名叫黄渡山的生意人开始介入这一事件。

黄渡山是广东普宁人,教师出身的他,平日最喜欢关注法制新闻,积累了不少法律知识。黄渡山和邢亚盖的岳父是好朋友,他无意中得知这件事情后愤懑不平,本着对朋友的同情和对社会的正义感,黄渡山向邢亚盖伸出了援助之手。

肆 检察立案 为民洗冤

2005年11月,海南省检察院接到邢亚盖对民警文瑞强开枪伤人的控告材料,他们认为案情重大,立即指定管辖,批转海口市检察院查办。海口市检察院得令后,指定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查办此案。

琼山区检察院很快召开检察委员会,决定排除任何阻力和干扰,严格执法,为民伸冤。11月28日,办案人员赶赴东方市大田镇新宁坡村,全面了解案情,深入一线取证。

让办案人员意外的是,当他们深入该村走访群众时,却遭到了村民的冷眼。一些村民激愤地说:“公安民警开枪伤人,反说是在追逃犯,这世上还有没有公理?!”

“我们是检察院的,就是为办这个案子来调查取证的。”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群众的情绪才平息下来。

办案人员向知情群众和邢亚盖家人取证的同时,也安排邢亚盖到海南省检察院作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

取证结果证实:文瑞强追逃是假的,公安机关导演的追逃过程更是假的,文瑞强开两枪击伤无辜的邢亚盖才是真的。证据环环紧扣,该是立案侦查的时候了。

办案人员连夜赶回海口,向琼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符显咏作了汇报。12月9日,琼山区检察院对文瑞强立案侦查。12月26日,对其决定逮捕。随后,文瑞强被押到了海口市看守所。

2006年春节刚过,为慎重行事,琼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符显咏率领办案人员二下东方市,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固定证据。4月17日,全案侦查终结。

很快,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以文瑞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邢亚盖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

2006年7月26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琼山区法院认为,文瑞强在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维持秩序时,违法使用枪支,向邢亚盖连开两枪,导致邢亚盖身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同时查明,邢亚盖被打伤后,在东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疗费4738.7元。案发后,文瑞强赔偿医疗费4738.7元。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瑞强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邢亚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5282.7元,扣除已赔偿医疗费4738.7元,文瑞强尚需赔偿544元。

当邢亚盖和他的代理人黄渡山看到大田派出所原副指导员文瑞强、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被从外地押回海南,该局原纪委书记陈文吉、大田派出所所长章生贵均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海口市检察院依法批捕时,他们感到十分欣慰。邢亚盖表示他们不准备上诉,544元也不准备要了,他觉得虽然民事判决部分远远不能弥补他的损失,但看到正义得到了伸张,也就满足了。

这出经检察机关监督和侦查、一举拨乱反正的“闹剧”,以正义战胜邪恶的结局得以闭幕。

荒唐:河南小伙从未去过广东 被东莞法院判处盗窃罪

荒唐:河南小伙从未去过广东 被东莞法院判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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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专心论坛(2007-02-13 19:55:17)

来源:今日安报

核心提示

平舆县小伙子曹永凯从未去过广东,却被判东莞行窃。昨日,家住平舆县万冢乡万寨村杨楼村民组的曹永凯谈起这件蹊跷事十分不满:“东莞法院为何不认真核实就糊里糊涂判案呢?俺为此蒙受了不白之冤啊!”更让曹永凯不满的是,他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东莞市人民法院却置之不理。

如此横祸

千里飞来判决书

2006年10月下旬,一直在平舆县城里帮人开车跑运输的小伙子曹永凯突然接到一份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判决书。在这份盖有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大红印章的刑事判决书上清楚地写着:被告人曹永凯,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舆县万冢乡万寨村杨楼村民组……被告人曹永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书还注明,曹永凯现羁押在东莞市大朗第二看守所,其家人应尽快去交罚金见人。“俺在家老老实实做人,从未离家外出,却意外收到了这份判决书!你说古怪不古怪?!”曹永凯非常气愤,“简直是祸从天降嘛!”

曹永凯被“判刑”的事在十里八村迅速传开了,种种非议本来已经让曹永凯难以承受,女朋友知道此事后,也提出和他分手。

2006年10月底,曹永凯给东莞市人民法院寄去了一封信函,欲就此事探个究竟。负责审理此案的刘树棠法官得知情况后,于11月17日来到看守所,提审那名自称是曹永凯的罪犯,这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叫杨科,与曹永凯同村。

曹永凯明确要求东莞市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对方答应尽快给出一个解释,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却一点儿说法也没有。

如此荒唐

前后不一致的调查函过了多道关

按理来说,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无论是公安局、检察院还是法院,都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那么杨科又是如何连闯东莞市公、检、法三关,以至于东莞市人民法院最终发出这样一份奇怪的刑事判决书的呢?

对此疑问,东莞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如此解释:东莞市公安局每年处理的刑事案件超过万起,而其中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案件就有6000多起。对于那些自报姓名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一般是通过发函,请求其所属的地方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核实其真实身份。根据东莞法院提供的相关材料,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梅塘派出所立即给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发去了调查函,在万冢派出所2006年8月3日回复的查证情况中认定了调查对象正是“曹永凯”。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在接到平舆县万冢派出所的回函后,竟然忽略了其中的一个重要细节,那就是在这份回函中清楚地注明:曹永凯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0月9日,而东莞市公安局的调查函中供述情况一栏曹永凯的出生日期却是1983年9月1日。

曹永凯讨个说法也终于有了些眉目:2007年1月,曹永凯接到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裁定书,对原判决书进行了更正,将其中凡是“曹永凯”的地方都更正为杨科。而曹永凯所提出的东莞市人民法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要求却杳无音讯。

如此解释

被冒名判刑有什么稀奇的

曹永凯对东莞市人民法院表示了不满:“法院的这一做法已经实实在在地对我和我的家庭带来了伤害,这岂是他们更改判决书就能够挽回的吗?”

东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莫强说,像曹永凯这样被他人冒名而受到伤害的事情,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并不稀奇,仅在2005年1月到10月期间,在他们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就大约4500人次,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姓名而导致他人受害并投诉、要求纠正错误或者恢复名誉的案件就有6起,通过补充裁定更正犯罪主体的案件一共是12起。

2006年,他们审理的4万多起刑事案件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案件高达60%。

迫于舆论压力,东莞市人民法院表示,如果曹永凯对此有想法和要求的话,他们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曹永凯,以弥补他的损失。

这是一场不明不白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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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不明不白的官司,最终由原本就是无辜的受害者败诉而草草收场,一篇在网上已经转载了好久的文章(见附件),大家看后不妨也讨论一下,发表各自的高见。现在败诉方已经申诉到中院被驳回,正向高院申诉,命运将会如何?案件处理过程中反应出来的我国司法导向是什么?败诉方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谢谢!
  输掉官司忿不平    别人违约为何我埋单

终审判决已快半年了,钱明杰对公司输掉这场官司还是忿忿不平:“我们什么都不知道,怎么就平白无故地被划走50万元,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身为江苏省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副总,钱明杰口中的“冤”是说公司曾雇佣一名农民工,他后来在外面欠下的50万元债务也落在了公司头上。

钱明杰说,江都建设是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来京施工已有20个年头,业绩一直排在前面,“50万元虽然不是什么大数目,但如果以后在公司打过工的人出去干活欠债,都回头要公司埋单,那谁也经不起这样的索债。”

“不是江都建设一家遇到过这种现象。”江苏省驻京办建管处副主任邓福林告诉记者,“不少施工企业向我们告状,有的损失还是上百万的,可是我们也没有什么好办法来维护企业权益”。

飞来一纸诉讼

2003年9月4日,江都建设北京公司突然收到河北献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一个叫吴天福的献县人起诉公司租用他的建材未付租金。附在后面的格式合同上,甲方写着“江都建设六处”,乙方为“吴天福”,签名落款处双方都没有公章,只有甲方经办人处填了“薛加庚”,签订时间为2002年10月5日。

公司并没有向这个叫吴天福的人租过建材,这是怎么回事呢?

查来查去,原来一个叫谈秋宏的江都人曾于2000年初到2001年6月在江都建设北京分公司六处(现为北京分公司六公司)下属的工程队工地打过工,2001年7月离开工地。2002年10月,他和连襟薛加庚承接了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的一个工程项目,并且租用了吴天福的建材,后来没能按时付租金。

此外,2003年8月11日吴天福起诉后,8月25日谈秋宏还以“江都建设总公司六处负责人”的名义,签下“江都建设总公司六处”给吴天福的欠条,甚至签订“江都建设总公司六处”继续租用吴天福建材的合同。

该不该做被告

“所有这些情况都是我们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才慢慢了解到的,”钱明杰说,“真的是飞来的诉讼,不明不白就成了被告”。

今年春节前,河北省献县法院从江都建设上海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走5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和终审四次审理,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献县法院的判决,由江都建设总公司给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等。

钱明杰拿着案卷材料说,租赁合同上写的甲方单位是“江都建设六处”,这有没有法律效力尚且有争议,吴天福的起诉状就告上了“江都建设北京公司”,最不能理解的是,献县法院在判决中又把被告直接写成了“江都建设总公司”,怎么能这么混乱呢?

“一个几年前在北京分公司下属工程队打过工的农民工,后来个人做生意违约欠了债,最终法院从总公司远在上海的另一分公司账户上划走钱,我们怎么也想不通。”钱明杰一脸地无奈。

能不能适用“表见代理”

  记者在河北省献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合同法》第49条和第50条是判决的主要依据,而江都建设北京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姚恭华却对这两个法条的适用持不同意见。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行为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

姚顾问认为,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是关键。此案中,谈秋宏等人既没有公司介绍信,又没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甚至都不在江都建设的工地上干活了,吴天福相信他们就是江都建设六处负责人几乎没有什么理由,表见代理应该不能成立。

同样,《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姚恭华说,法院并没有认定谈秋宏等人是江都建设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适用这一法条未免牵强。

姚恭华还说,尽管有证人证明谈秋宏曾在公司工地打工,但这并不意味着此后谈秋宏的一切行为都可以简单认定为职务行为。

怎么才能防范风险

现在,江都建设北京分公司还在积极申诉中,钱明杰告诉记者,谈秋宏和薛加庚已经不知踪迹,公司也找不到他们,上万名农民工在下属各个工程队干活,公司很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潜在风险将会很大。

“从今年起,我们对签订用工合同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果有农民工擅自离开,当时我们就要三名工友签名证明,防止以后发生纠纷。”钱明杰说。

江苏省驻京办建管处副处长邓福林认为,不少企业向建管处反映过类似问题,有的第三人很可能在与企业员工个人交易之前就预谋好,交易完成后立刻在其当地法院起诉企业,通过法院的判决迫使施工企业为他们的个人交易埋单。

据了解,目前外地在京施工队伍有近千家,农民工近百万,仅江苏省在京建筑施工队伍就有300多家企业,约27万从业人员。邓福林叹口气说,现在建管处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好方法,来帮助企业避免这种现象。
March 04

武汉致人死亡疑犯买通民警法官获轻判

武汉致人死亡疑犯买通民警法官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2:4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楚田)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一家公司老总,竟通过亲友买通两名民警、一名法官,使案件得以轻判。东窗事发后,一干人员均未能逃过法律追究。这起“案中案”发生在武汉市硚口区。

  据起诉书和判决书称:今年51岁的吴天鹏曾是武汉一家投资公司老总,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于2005年12月7日被羁于硚口区看守所。去年1月至6月,吴天鹏指使儿子吴立及朋友陈淑琴,向区公安分局监管大队三中队中队长陈心安、监管大队副大队长刘建林分别行贿10200元、2000元。

  收了钱后,两民警多次违规将吴天鹏带到办公室,提供电话供其向亲友打听案件进展;陈心安还5次将吴天鹏带出看守所就医,私会亲友和律师;并违规为吴天鹏传递食品,致使陈淑琴两次将手机夹带到监号里供吴天鹏使用。

  期间,这两名民警还受吴天鹏之托,与该区法院刑庭法官胡益民接洽“关照”吴天鹏一事。此后,吴立、陈淑琴又是请胡益民吃饭,又是请他钓鱼,还送上4.5万元,胡益民全部笑纳。

  2006年6月22日,吴天鹏一案宣判,主审法官胡益民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只判吴天鹏有期徒刑7个月。

  该案判决存在的问题很快暴露。次月,陈心安、刘建林、胡益民及吴天鹏之子吴立均被刑拘。同年11月,硚口区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对吴天鹏判刑1年半。

  今年1月25日,法官胡益民被武昌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两名民警陈心安、刘建林、吴天鹏父子,已被检方提起公诉(前2人被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吴氏父子被控行贿罪);吴天鹏的朋友陈淑琴及涉案律师罗国民另案处理。


March 03

荒唐官司何时了?


荒唐官司何时了?


http://blog.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6:43 圣涌

 

                                         荒唐官司何时了?
       据报道,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公办医院的价值100多万缘的综合办公楼,竟然在原院长夫妇的操作下,通过法院的调解,于2003年变成了原院长妻子的“私有财产”。   按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规定,县法院只能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令人不解的是,木兰县法院却“破格”的承接了此案,又“破格”的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并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和效率,用两天的时间办结,是由办案人、行政庭庭长崔传喜一人全权操办的。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原告于华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是被告方代表王光伟的笔迹。近日,在当地党委和人大的督察下,木兰县法院又对此案举行了听证,是否进行再审?尚未最后确定(见2006年5月16日《新华每日电讯》和2006年6月1日《黑龙江日报》)
       原院长夫妇的“精明”与审判法官的“糊涂”,构造了“法院帮助官员腐败”的荒唐事件。但是,现实中类似的“黑色幽默”不仅限于此。笔者去年曾写一篇杂文,叫《打官司的荒唐样板》,列举了十起荒唐官司:
      “诉由”荒唐。山西沁水县教育局局长被一“风水”先生告至法院。原来,该局长请“风水”先生“看看”自己升迁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命相以及全县高考和中考升学率如何?后因实际升学率大大低于预测,酬劳未按“协议”足额支付,被“风水”先生起诉。(见2005年11月25日《华东新闻》)
      “ 诉求”荒唐。河南登封市煤炭局正科级协理员胡书杰,不顾公职人员禁商规定,将某煤矿矿长告上法庭,诉称任职局纪检书记年间对该矿“照顾”而拥有“股份”,要求分割该矿的1800万的资产。(见2005年6月8日《大河报》A9版)
      “证源”荒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民武贵婷向有关部门写了老师体罚自己孩子的检举信,时隔不久,她便接到应诉通知,检举信奇迹般地作为被检举人诉她“损害其名誉”的证据,把她告上法庭。(见2005年6月8日《中国青年报》)
      “标的”荒唐。在河南内乡县一个偏僻乡镇的派出所指导员王某,拿1000元作“活动费”托县直党委会刘某为其“协调”某派出所长职务,王未获“理想”岗位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刘退还其买官钱。(见2004年8月5日《文摘报》)
      “胆量”荒唐。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刘江办案收索贿赂非常大胆,有一次在法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针锋相对”辩论时,就利用审判台前面有挡板的“有利地形”公然在审判台上与审判人员“分配”受贿赃物。(见2005年4月5日《武汉晨报》)
      “领导”荒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弄权玩法,有一个案件,一审原告由麦的情妇代理,麦出面说话使原告胜诉。该案二审由麦的儿子为被告转递材料,麦崇楷在上面批示,被告又反败为胜。(见《家庭》2004年1期上月版36页)
      “主张”荒唐。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年近60岁的法官张其江,曾利用职务为好友帮忙“执行”,因索要“好处费”未果,便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付给他127万。(见2005年5月29日《大河报》01新闻周刊)
       “主意”荒唐。湖北浠水县居民夏新文在一场货款纠纷诉讼中,已交给法院的籍以胜诉的重要证据突然“丢失”,致官司一再败北,但法官王木清以替夏新文找回该结算表原件为由,向夏索要1.5万元被告发。(见2004年4月19日《新闻周刊》)
      “文书”荒唐。安徽亳州市从事商业经营的樊启林与新疆人张玉俊发生了诉讼,本来事实清楚,无一悬念,但遭遇上一份7处致命错误的判决书,县名、金额、日期等阴差阳错,致使判决长期无法执行。(见2005年5月25日《新乡日报》)
      “替代”荒唐。河南汤阴县伏道乡东水湾村村民王克芳听说自己被判离婚,后来得知他的名字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均被邮递员代签,法院未认真核对就缺席判决。(见2005年6月27日《大河报》)
       打官司,是上法庭讨公道的诉讼活动。法庭是世人心目中圣洁的公道之堂,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实现场所。可是,有人却竟敢钻现行司法机制的“空子”,来戏弄公堂、污染公堂。
       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应该针对那些是非界限不太明显、法理辩点较多、双方争议较大的纠纷。当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院的大门对广大人民群众时刻敞开着,但也不是某人随心所欲、进出自由的“客栈”。法院“接纳”了讨要“黑利”者,就要浪费司法资源,法定程序一个不少,全是“白忙乎”,在当前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法官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去审理明显的不法诉求,是毫无意义的;同时也加重了“被告”的负担,因法院受理而被迫陪着“原告”走程序、耗时间、费功夫;并且又混淆了人们的法治视线,明明是党纪国法禁止的行为争端,草率地发给他们“请求依法维权”的门票,与法理相悖,与民意对立,还容易误导或弱化他人的遵法守纪意识。讨要“黑利”等荒唐官司一再上演,是由于法院现行民意诉讼立案审查过于简单粗糙,对诉状仅仅来个“程序审查”就完事而造成的。
       少数“黑心”法官,利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乘机谋取私利。如上述“样板官司”中的“胆量荒唐”、“领导荒唐”、“主张荒唐”和“主意荒唐”案例,皆为司法腐败的代表作。有的是明目张胆,有的是暗渡陈仓。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刘江受贿的地点、时间,令人难以置信,利用审判桌的挡板作掩护当庭分赃;新乡市中级法院法官张其江,利用工作之便向人索贿,在未得到目的的情况下,竞把被索贿人告上法庭,遗憾的是,这样的荒唐官司“出奇”的胜诉了。他们干得是官场鼠辈勾当,如今为什么吃了“豹子胆”?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那样“高级”的法官也能大搞腐败,手中写“批示”的笔是支“刀笔”,先后在情妇与儿子的操纵下,今天杀向原告,明天又杀向被告,已经“修炼”到了“天马行空,独往独来”的境界。可见我国现行司法监督机制的苍白无力。另外,司法文书错字连篇、邮递员替代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的“明病”,也能得到法院认可并“顺利”出炉,凸现法院的内审制度中那惊人的“仁慈”和“宽容”属性,已经到了非整改不可的地步。
       总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机制能够走出“简单审查程序”的“误区”,纠偏除弊,变“粗审”为“细查”,就不会浪费审理荒唐的“诉由”、“诉求”、“证源”、“标的”四种官司过程中的司法资源;同理,司法监督机制如果“强有力”且“密不露”,就会减少或杜绝法官的腐败与失误。上述荒唐官司表明有关司法改革和整顿迫在眉睫。只有从机制上堵源、在现象上截留,才能彻底打住荒唐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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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审案岂止是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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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审案岂止是荒唐
  新华网 (2003-08-05 11:19:14) 来源:网友热评
 

 

官明杰多次到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讨说法

    到法院打官司,你能相信这样的情形吗:你的案件并非由审判员审判,而是由一名下岗职工审理并做出判决,只是判决书上署了一位审判员的名字。这样的蹊跷事就发生在辽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据沈阳今报8月4日报道,2001年8月,官明杰再婚后,前妻先后两次向东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和财产返还,法院于当年10月和11月分别以调解和判决形式结案。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审理这两起案件的王利是一个下岗工人,他是个陪审员,不是法官,可王利却独自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宣读了判决书,而判决书上审判员的名字是任虹,任虹才是法官。很明显,是法官任虹擅自将审判权“委托”给了王利这位担任陪审员的下岗工人。

    首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陪审员只存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中,可以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义务。而在独任审判中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也就是说,陪审员不得独任审理案件,哪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其次,从表面上看,陪审员王利自始至终审理了这两起案件,最后的判决书上却署名审判员任虹,这是典型的“委托”关系,即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问题的关键是,就其性质上讲,审判权是专属的和排他的权力,是不得委托的。因为审判权是我国审判机关的固有职权,并通过有资格的审判人员(统称法官)具体行使。为了确保审判案件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我国对审判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并于去年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从根本上排除了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行使审判权的可能性。

    其实,审判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除了本身违法外,其结果必然造成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因为权力与责任是分离的,行使权力的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他自然可以为所欲为。更何况受托的是一个对法律不甚知晓的下岗工人,如果奢想让这样一个人公正司法,简直是天方夜谭。王利的所为完全证明了这一点。是他的审判给当事人铺就了两年的申诉路,也是他的审判使法院陷于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也是他的审判使审判员任虹涉嫌渎职罪被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当然任的获罪是咎由自取)。

    审判权被委托给一个下岗工人行使,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和提高,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法官工作负荷加重,这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法官忙不过来,于是也就不把陪审员当“外人”了。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官擅自委托审判权的理由和依据。在这个问题上,也许有更深层的原因是值得全国法院及法官认真思考的。这个深层原因是思想认识上的,即存在对审判权的错误认识(至少是模糊认识),法院对审判权的性质、定位、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法官对自己肩负的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责任认识不到位。笔者认为,这是许多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事件发生的根源所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下岗工人审案,不仅仅是荒唐!

    (李克杰)

    (作者: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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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讷言

    相关报道:

假判决书案赔款三万 余波难平

□法院该不该向当事人道歉?□赔款三万是啥名分?□赔款不足可否申请其他赔偿?

    一个下岗工人在法院做陪审员期间,不仅独自开庭审案,还作出了“一审判决”,“制造”了荒唐的判决书,这个荒唐的判决书引发了当事人长达两年的申诉。今年6月份,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给抚顺个体业户官明杰赔偿了三万元。今天,官明杰再次登上开往北京的列车,申诉此案。

    莫名赔偿 三万元赔款没名分

    昨天,官明杰递给记者一张名头为“对官明杰”的询问笔录,他说:“今年6月初,法院为了阻止我申诉,拿出三万元给我。”这张笔录上,没有法院的名头也没有法院的公章。全文如下:

    问:你(对)上访问题(是)怎么考虑的?

    答:经过法院工作,愿意赔我三万元,我对这个问题,就此终结,不再上访了。

    问:如果你再无理上访,就会承担法律后果,你听明白没?

    答:听明白了。

    问:今天谁找你谈的?

    答:执行局魏局长找我谈的。

    问:你还有什么想法和要求?

    答:法院这么处理我同意,从今天起以后的经济赔偿就不要了,终止了。

    问:你得言而有信啊,今后不能反悔。

    答:此事我决不反悔。

    问:别的还有什么说的?

    答:给赔偿就签字呗。

    拿着这张笔录,官明杰说:“法院赔我的是什么钱?我在生意上的损失谁来赔?现在是法治社会,法院有错可以理解,但知错就该改,但到现在法院还不承认错误。我希望法院能给我公开道歉。”平静了一下自己的心情,官明杰向记者讲述了他艰难的起诉之路。

    新闻回放

    下岗工人开庭审案

    官明杰是抚顺市东洲区人,离婚后不久就下岗了,在双重的打击下,官明杰没有消沉,借钱经营了一家五金工具店,四年之后,不但生活有了起色,还获得了一个姑娘的青睐,在2001年8月,官明杰再次结婚了。

    然而,他的再婚行为使得他和前妻的关系恶化。2001年10月,其前妻先后两次向东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和财产返还。2001年10月31日,经法院的调解,官明杰和前妻达成协议,女儿归前妻抚养,官明杰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同年11月8日,第二起诉讼也有了结果,法院下达了(2001)东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1636号判决),将官明杰的一处房产判给他的女儿。就是这份判决书引发了一连串的荒唐事。

    在法庭上,听到判决,官明杰不服,转身就离开了。然而他的前妻携带着1636号判决到了官明杰家里,坚决要求他将房子腾出来。气不过的官明杰跑到了“前”岳母家中大闹一番,并在墙上写下了辱骂“前”岳母的字样。因为这件事,从2001年11月28日起,官明杰被拘留了15天。从拘留所出来后,官明杰向法院索要了判决书并提出上诉,但被告知已经过了上诉期,不能上诉。对于法院给予的答复,官明杰十分不满,他找了自己能找到的所有部门反映这个情况。在反映情况的过程中,有了惊人的发现,审理这两起案件的王利是一个下岗工人,他是个陪审员,不是法官,可王利却独自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宣读了判决书,而判决书上审判员的名字是任虹,任虹才是法官,这个判决是假法官作出的!

    关门闭店

    数次赴京申诉

    对于这起下岗工人开庭审案并判决的事件,官明杰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咨询,包括东洲区法院的法官在内,他们都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陪审员是绝对不能独立审案的,更不能判决案件。有了信心的官明杰开始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然而案件竟然发生更为戏剧性的转变,1636号判决因其前妻的撤销变成了无效的判决。2002年8月30日,官明杰收到了(2002)东民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17号裁定),该裁定书撤销了1636号判决,落款时间是2002年7月29日。“这太荒唐了。”官明杰要求法院给他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提出要告法院,然而法院对官明杰的诉讼请求并不受理。

    为了得到明确的说法,官明杰走上了艰难的起诉之路。原本经营良好的五金工具店处在了瘫痪的状态中,准备销售的工具因为长期闲置,变得锈迹斑斑,不能使用,仅此一项,官明杰说损失将近10万元,车马费、住宿费等,官明杰花的钱已经不知有多少了,甚至他在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还被送进了收容站。“那是2002年11月,北京的一家新闻媒体约我到北京接受采访,我欣然前往。不料,到了北京后,就被人‘接回’抚顺,关在收容站里。在收容所的第八天,我觉得没有希望了,绝望极了。半夜,我拿着被单上吊,被人救了下来,第二天,我就被放了出来。这些情况和我住在一个房间里的张相东可以证明。”官明杰提起这次的经历仍然不寒而栗。

    就在这时,官明杰得知法院将王利劝走了,而任虹被东洲区检察院以涉嫌渎职罪立案侦查。

    文书矛盾独任审判的案件出了陪审员

    官明杰向记者出示了法院关于返还财产案件的两份文书,在这两份文书中,存在着矛盾。

    在1636号判决书中,判决案件的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310元,落款日期是2001年11月8日。此外,判决书上写着“依法由审判员任虹独任审判”。

    而在17号裁定书中,对于撤销1636号判决的理由陈诉是:原告在200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办人任虹口头裁定并记录在卷,准予原告撤诉。原告撤诉后,本案的陪审员王利在不知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将打印完的1636号民事判决书向官明杰进行了宣判并送达。2001年12月初,承办人得知情况后,立即与官明杰谈话,说明了原告已撤诉,1636号民事判决书是无效的判决,并收回了官明杰所持判决书。官明杰将该判决书复印,复印件未向法院交回……鉴于官明杰手中持有未生效的163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裁定如下:撤销1636号民事判决书。

    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原告是否还能撤诉?一个独任审判的案件从哪里来的陪审员?沈阳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慧说这是不可以的,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出,并且须经过法院的允许,“这种事情从来没听说过。”王子慧对有这样的判决表示诧异。王子慧介绍说,独任审判的案件是指案情简单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只能由一个审判员来审理,有陪审员的是合议制,不是独任审判。

    律师说法赔款不足可申请其他赔偿

    官明杰说,两年来,他没有上过一天班,只要有机会他就会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希望知道他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判决下来后,我和家里的人就搬出去住,直到法院撤销了判决,我才回到自己的家里。我曾经到过抚顺中法询问过这件事,他们说这是东洲区法院的事,得到那解决,可东洲区法院根本不受理呀。辽宁省高法就此案曾给东洲区法院发过文件。当地的律师也不肯代理我的案件。”

    官明杰的案件究竟有多复杂?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的彭绍群律师。他说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这个判决若给官明杰造成了损失,法院应该给予赔偿,案件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国家赔偿。法院给予的三万元赔偿可以认定是官明杰索要国家赔偿的一部分,若官明杰认为这部分赔偿不足以补偿损失,可以再申请其他的赔偿。

    为了证明官明杰所说是否属实,记者曾经拨通了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位男士,他告诉记者官明杰反映的情况确有其事,法院的确赔给他三万元,但他们不能接受采访。

    今天,官明杰再次登上了去北京的列车,继续他的申诉之路。(来源: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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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8

如此荒唐的判决-------十七台旧缝纫机机头获赔百万

           如此荒唐的判决
                -------十七台旧缝纫机机头获赔百万


    历经长达七年的审理之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8月作出了第二次重新审理后的第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令被告董
某某(以下称被告)按照每台缝纫机每日25元向原告王某某(以下称
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自1999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至。
由此,原告17台二手缝纫机机头总价值不过几千元的财产,经法院7
年的审理,获得了一百多万元(25元/天/台)X17台、365天、7年
=1085875元。如此荒唐的判决书是如何作出的呢?
    一、简要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商定合伙开办玩具厂,合伙的盈亏均
由双方按照50%的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为此,12月6日双方将
机器放至一起并于7日开始运营生产.12月15日晚,原告单方决定
退伙并私自将机器拉走,已拉走一趟,在拉第二超时被莱芜市商业大
厦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并阻止,原告于是将机器卸下。12月16日,
原告发现机器已无。
    为此,原告于1999年12月16日书具了诉状起诉至莱城区人民法
院,要求被告返还机器并赔偿损失.由此拉开了七年诉讼的漫漫征途.
诉讼过程中,莱芜市物价局作出了莱价认定(2003)第378号价值认
定书,认定原告缝纫机每台每日损失为25元(物价局是在没见到物的
情况下作出的认定结果).
    二、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
    1、原被告合伙未成后,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原告私自拉走机器
的行为欠妥.
    2、被告放任其职工(本案的其余六名被告)搬走机器且被告不配
合法院的勘验,应视为机器在被告处。
    3、从毕建奎的调解过程,认定被告对机器具有实际控制权.
    莱城区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上述事实和物价局的价值认定书,做出
了被告向原告赔偿百万的判决。
    三、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主要问题所在
    (一)未正确认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确认事实:(1)原
被告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否则原告不会将机器与被告的机器放在
一起生产;(2)虽然时间较短,但合伙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并出了产
品;(3)合伙生产的产品已经开始销售并且由原告已经将货款取回。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伙法律关系,因
此,原被告双方投入的机器设备应为合伙人共同财产,由合伙人共同
管理和使用.’
    根据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
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告私自拉
走机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莱城区人民法院亦认为
原告私自拉走机器的行为欠妥,但是此种欠妥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
律责任在判决书未作出认定。
    基于上述论断,原被告在未对合伙清算之前,原告私自拉走机器
的行为违法,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返还财产的损失.
    (二)错误的计算了原告的损失
    如果仅仅是未正确认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至于做出上
述荒唐的判决,莱城区人民法院错误的计算了原告的损失直接导致了
赔偿百万元的结果。莱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物价局的价值认定书作出的
判决貌似合法,但实质上恰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假设是被告扣留了原告的机器并且该扣留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
损失,那么原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此种措施应为及
时购买相同数量的机器进行生产;此种情况之下,原告的合理损失应
当是借款购买机器所造成的利息。但是,原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
原告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
    在本案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为山东莱芜恒志远律师事务
所于2000年1月6日对毕建奎所作的调查笔录,该笔录由刘荣常担任
调查人,由张文峰笔录。该笔录存在两个问题:(1)刘荣昌系原告的
代理人,一笔录的客观性存在问题.(2)经笔迹鉴定,原告的起诉状亦
由张文峰书具,而最早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张明星与张文峰系父子关
系,故笔录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要件才能作为定
案依据,而上述调查笔录已经至少缺失了两个要件或者说在两个要件
上有瑕疵,_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旷日持久的诉讼谁之过?
    莱城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3日收到原告的诉状,而第一次
判决做出的时间为2003年7月10日,第二次发回重审的判决时间为
2006年8月。
    综上所述,恳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关注本案的进程,以维护法律的
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历经长达七年的审理之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8月作出了第二次重新审理后的第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令被告董
某某(以下称被告)按照每台缝纫机每日25元向原告王某某(以下称
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自1999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至。
由此,原告17台二手缝纫机机头总价值不过几千元的财产,经法院7
年的审理,获得了一百多万元(25元/天/台)X17台、365天、7年
=1085875元。如此荒唐的判决书是如何作出的呢?
    一、简要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商定合伙开办玩具厂,合伙的盈亏均
由双方按照50%的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为此,12月6日双方将
机器放至一起并于7日开始运营生产.12月15日晚,原告单方决定
退伙并私自将机器拉走,已拉走一趟,在拉第二超时被莱芜市商业大
厦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并阻止,原告于是将机器卸下。12月16日,
原告发现机器已无。
    为此,原告于1999年12月16日书具了诉状起诉至莱城区人民法
院,要求被告返还机器并赔偿损失.由此拉开了七年诉讼的漫漫征途.
诉讼过程中,莱芜市物价局作出了莱价认定(2003)第378号价值认
定书,认定原告缝纫机每台每日损失为25元(物价局是在没见到物的
情况下作出的认定结果).
    二、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
    1、原被告合伙未成后,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原告私自拉走机器
的行为欠妥.
    2、被告放任其职工(本案的其余六名被告)搬走机器且被告不配
合法院的勘验,应视为机器在被告处。
    3、从毕建奎的调解过程,认定被告对机器具有实际控制权.
    莱城区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上述事实和物价局的价值认定书,做出
了被告向原告赔偿百万的判决。
    三、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主要问题所在
    (一)未正确认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确认事实:(1)原
被告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否则原告不会将机器与被告的机器放在
一起生产;(2)虽然时间较短,但合伙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并出了产
品;(3)合伙生产的产品已经开始销售并且由原告已经将货款取回。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伙法律关系,因
此,原被告双方投入的机器设备应为合伙人共同财产,由合伙人共同
管理和使用.’
    根据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
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告私自拉
走机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莱城区人民法院亦认为
原告私自拉走机器的行为欠妥,但是此种欠妥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
律责任在判决书未作出认定。
    基于上述论断,原被告在未对合伙清算之前,原告私自拉走机器
的行为违法,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返还财产的损失.
    (二)错误的计算了原告的损失
    如果仅仅是未正确认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至于做出上
述荒唐的判决,莱城区人民法院错误的计算了原告的损失直接导致了
赔偿百万元的结果。莱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物价局的价值认定书作出的
判决貌似合法,但实质上恰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假设是被告扣留了原告的机器并且该扣留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
损失,那么原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此种措施应为及
时购买相同数量的机器进行生产;此种情况之下,原告的合理损失应
当是借款购买机器所造成的利息。但是,原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
原告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
    在本案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为山东莱芜恒志远律师事务
所于2000年1月6日对毕建奎所作的调查笔录,该笔录由刘荣常担任
调查人,由张文峰笔录。该笔录存在两个问题:(1)刘荣昌系原告的
代理人,一笔录的客观性存在问题.(2)经笔迹鉴定,原告的起诉状亦
由张文峰书具,而最早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张明星与张文峰系父子关
系,故笔录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要件才能作为定
案依据,而上述调查笔录已经至少缺失了两个要件或者说在两个要件
上有瑕疵,_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旷日持久的诉讼谁之过?
    莱城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3日收到原告的诉状,而第一次
判决做出的时间为2003年7月10日,第二次发回重审的判决时间为
2006年8月。
    综上所述,恳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关注本案的进程,以维护法律的
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哥哥犯罪弟弟替罪 湘潭检察干警侦破一荒唐案件

哥哥犯罪弟弟替罪 湘潭检察干警侦破一荒唐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21:42 红网

  红网湘潭5月27日讯(通讯员曾奕)5月27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干警接待了一位一问三不知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干警的再三追问下露出马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顶替孪生哥哥来检察院接受讯问的荒唐事件。

  5月24日,岳塘区检察院接到公安部门移送过来的一桩盗窃案,当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程荣已经被取保候审。按照办案程序,办案人员在5月25日打电话至程荣家中通知其本人第二天到检察院来做讯问笔录。接电话的是程荣的父亲,因程荣当时不在家,所以办案人员只好嘱咐其父亲转告程荣此事。

  5月26日上午,“程荣”在一位亲戚的陪同下如约来到了检察院。办案人员核对了“程荣”的个人基本情况后,开始讯问他犯罪的的基本过程。办案人员一连问了几个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程荣”要么以“就按照原来的写就是”来敷衍了事,要么干脆说“不知道”来拒绝回答。

  这时,办案人员觉得有点蹊跷,于是要求他把犯罪经过再重新讲一下。情急之中,“程荣”竟然愤怒地说:“你们不要逼我了,又不是我犯的罪。”办案人员立即意识到这里面肯定事出有因。

  原来,接电话的这天程荣没有请假就去了湘阴,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其父亲就想到了让程荣的孪生弟弟来检察院暂时顶替一下哥哥接受讯问的荒唐办法。(稿源:红网)(作者:曾奕)(编辑:齐佳)

February 27

湖北“强奸”案荒唐抓捕再调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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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强奸”案荒唐抓捕再调查(图)

■本报特派鄂州记者 李克 文/图

2004-07-23 00:00:00

受害者马燕

强奸案发生现场。当时,民警藏在沙发后,

从这里到卧室的大床仅有4步远

警车停放在马燕家门口。

这表明媒体曝光后,警方在加紧调查

杨叶卫生院一分院,李端庆抽血的地方  核心提示

  为取证并抓捕强奸疑犯,警方布置了一个荒唐的抓捕方案:让受害人再次接受“色狼”强奸后再发出抓捕信号,而守候抓捕的民警却让近在咫尺的歹徒脱逃。后被抓获的疑犯半年后无罪释放。案件疑点多,如何定性值得推敲,简单的案子为何一拖再拖难以侦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2003年6月发生在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的这起轰动全国的强奸案像是一场闹剧。而闹剧中的很多角色已经或正在为此付出高额的成本。而事后回头再看,受到玷污的似乎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

  杨叶镇的“大事情”

  按照当地农民的说法,杨叶镇不属于“出大事”的地方。

  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毗邻黄石,是鄂州市鄂城区辖区内最东边的乡镇。根据警方的记录与受害人的叙述,2003年6月初,该镇某村发生了一件“大事情”。

  38岁的村民马燕(化名),“大事情”中最早登场的人物。

  马燕的丈夫2001年因为贩卖假钞被判刑2年,直到2003年8月才刑满释放。在丈夫被关押期间,马燕与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共同生活。

  2003年6月4日至6日,马燕连续三次遭到不明身份男子的性攻击。普遍的说法是,后两次性攻击构成强奸事实。

  根据马燕的报案材料,第一次性攻击发生在6月4日晚。当晚12时许,马燕正与三个孩子在卧室睡觉,突然闯进一个男子,骑到她的身上乱摸。马燕大惊,喝道:“是哪个,做什么事。”此时马燕二女儿被惊醒,并询问母亲在干什么。歹徒拿刀顶住马燕的脖子。由于害怕,马燕告诉女儿没事,并将其哄睡着。随后马燕告诉男子:“快出去,免得伢儿们晓得了。”男子随即离去。

  之所以判断该男子是对马燕有性企图,马燕本人有如下回答:“我丈夫坐牢去了,家里没有什么钱,所以不可能是抢劫。而且这个人一开始就摸了我的下身。”

  6月5日上午,马燕发现自己一条白色的长裤在前晚的性攻击中已被人剪掉一个裤腿。

  第二次发生在6月5日晚,此次性攻击直接演变成强奸。马燕本人在报案材料上对当晚发生的事情同样有着详尽的描述:“我突然发现一个男子站在床边,揭开我的上衣……”整个强奸过程持续了四五分钟。据马燕描述,该男子自始至终都用那条白色长裤的裤腿蒙着脸,这个简易的面罩上专门给眼睛和鼻子留出窟窿。

  马燕说,此次强奸,歹徒从窗台进,从大门出,歹徒高大强壮。

  连续两次性攻击,马燕判断为同一个人所为。6月6日上午,她将此事告诉自己的一个异性好朋友。在该朋友的建议下,当晚,两人来到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杨叶水陆派出所(以下简称杨叶派出所)报案。

  接待他们的是杨叶派出所的所长袁胜与教导员叶先华。派出所的领导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大胆预测歹徒在6月6日晚,也就是马燕报案几个小时后,还会再次作案,于是决定当晚在马燕家实施守候抓捕。

  除了预测相当大胆,杨叶派出所还布置了一个大胆的抓捕方案:他们让马燕等歹徒实施强奸后再发出信号,此时实施守候抓捕的民警再抓获歹徒。派出所说,这样做是为了收集证据。

  派出所的失败抓捕

  杨叶派出所和马燕家相距约2公里。派出所大门上有一块非常醒目的门匾,由公安部颁发,上书:“一级公安派出所”。

  据湖北当地一家极具影响力的报纸报道:几年前,杨叶派出所在全国首创“先赔偿、后办案”的治安承诺,荣获“全国人民满意派出所”、“全国青年文明号”等近50项荣誉,并多次受到省领导的肯定,该所因此被称为“公安机关一面旗帜”。

  2003年6月6日晚11时。当时杨叶这个“旗帜”派出所的民警按照预先计划,部署在马燕家中的客厅。

  2004年7月19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马燕家,也就是警方部署抓捕以及马燕被强奸的现场。

  马燕家是一间平房,建在鄂州至黄石的乡间公路边上。马燕家的平房分客厅和卧室里外两间,卧室的主要家当是一大一小两张床,而客厅则摆放了一套陈旧的黑色转角沙发。按照事后派出所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当日参加抓捕的民警就隐藏在沙发后面。

  记者用脚丈量后,发现沙发到卧室马燕睡觉的大床总共需要4步,从起身冲向卧室大床耗费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秒。

  至于当日参与抓捕民警的数量,目前各方说法不一。杨叶派出所在接受《法制日报》以及央视《今日说法》栏目采访时,称有四人参与抓捕活动,而“四人抓捕说”也在当地村民中广泛流传。有村民表示,去年案发后,杨叶派出所就一直声称四人参加抓捕,这四人其中有教导员叶先华、刑警中队队长徐威、另一民警和司机。同时该村民也认为:“派出所没有毛病,不会故意把人数往多说,人越多,派出所越丢脸”,因此四人参加当时抓捕的说法受到广泛的认同。但在2004年7月16日,鄂城区公安局晏姓局长面对媒体采访时则否认了这种说法,他告诉记者,当时参与抓捕的只有两人,其中一人还是司机。但无论怎样,抓捕行动最后竟然失败了。

  当日歹徒果然再次来到马燕家,手持尖刀,卸掉灯泡后,从容实施强奸。此过程,民警隐蔽得相当好,没有发出声音。

  马燕发出了暗号———咳嗽声,民警冲了进去,但因为惊动歹徒,歹徒立即裸身从后门逃跑。“我们一直追到天亮,都没有追到”,一位民警这样告诉记者。

  此处需要补充一个细节:马燕家紧邻公路,前后共有两个门,后门边上还有一个常年打开的窗户。可以证实的是,警方部署的所谓抓捕,仅仅堵住了前门,而忽略了后门以及窗户。

  “铁案”与洗冤

  案件侦破随即展开。2003年6月7日,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精斑被送往具备检验能力的黄冈市公安局进行DNA检验。

  7月4日,村上的治保主任叶金安来到离马燕家百米之遥的村民李端庆家,以其他借口要求李进行抽血检查。李随即赶到村里的卫生院抽了血。此卫生院全称是鄂州市杨叶卫生院一分院,条件相当简陋。

  10天后,叶再次来到李端庆家,让李到镇上办手续。在李赶赴镇上的途中,被杨叶派出所的民警抓住。民警称,李端庆血液中的DNA与残留精液的DNA相同,因此基本可以断定强奸犯系李端庆。

  据了解,事后杨叶派出所的领导曾对李端庆的母亲称:“不要闹,闹什么闹,这是个铁案。”

  在采访中,村民毫不避讳地介绍,32岁的李端庆在本村拥有四个“最”:最苕(两湖方言,意为能力、运气最差)、最穷、最没势力、最没用。

  李端庆本人并不避讳以上的说法。一米六五的身高,体质差,智力略有障碍,有遗传病,腿脚微跛,李在这个并不富裕的村里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因此李端庆是强奸犯的说法,受到绝大多数村民的质疑,曾有村民为李联名上书喊冤。

  事实上,马燕还是李的表嫂。

  2003年8月,李端庆聘请了鄂州吴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谭宏铭作为他的辩护人。

  谭宏铭初次见到李端庆是在去年8月中旬,那时李已经因为涉嫌强奸被检察院批捕,被关押在看守所。谭说当时李端庆“鼻青脸肿的”,并哭诉自己是刑讯逼供后屈打成招的。

  案件很快进入审判阶段。谭宏铭要求对李端庆的血液重新进行DNA测试,因为谭认为,杨叶卫生院一分院条件相当简陋,加之抽血时警方未在场,李端庆的血样很可能被人调包。

  对案件进行审判的鄂城区法院同意了谭的要求。法医到看守所再次提取了李端庆的血液,鄂城区法院通过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犯罪现场遗留的精液与李端庆的血液送往湖北省高院以及湖北省公安厅重新鉴定。

  2004年1月初,鉴定结论出来:现场遗留精斑DNA图谱与李端庆的不一致,可以排除李端庆所留。而湖北省高院的结论是:所送马燕阴道擦拭物、内裤以及毛巾上的可疑斑迹,并非李端庆所留。

  鄂城区警方对此鉴定持怀疑态度。很快鄂城区公安分局联合鄂城区检察院再次提取李端庆的血液送往公安部进行检验,结果检验结果再次证实李端庆与现场遗留精斑DNA不一致。

  除了这两次众所周知的复测,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5月份,鄂城区公安分局曾私下进行了再次测定,结果与上两次复测结果相同。

  由于鉴定结果排除了李端庆作案的可能性,2004年初,李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并没有使李端庆罪名从法律上洗脱,这导致他的不满,向媒体投诉。媒体曝光后,引起鄂城区公安分局以及区政法委的震惊。随即杨叶派出所到李端庆家登门道歉,并采用迂回措施,撤消取保候审,从法律上彻底洗脱李的罪名。此外,派出所最终给李端庆赔偿人民币两万元。

   办案疑点的再调查

  鄂州一资深司法工作者在评价这个案子的时候,只说了两个字:“荒唐”。

  案件侦破单位是一个被公安部评为“一级公安派出所”的模范派出所,参与办案的民警基本都积累了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却最终办出这么一件疑点重重的刑事案件。

  为此,不妨将整个事件再次还原,寻找荒唐背后隐藏的根源。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案发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此事经媒体披露后,一些人曾怀疑警方当晚没有实施抓捕的意图,所以才能让歹徒逃脱。

  但在记者调查中,无论是李端庆的律师,还是当地村民,均不赞同上述说法。

  在7月19日的采访中,有村民向记者介绍,当时参与办案的杨叶派出所教导员叶先华,在案发后曾经对村民懊悔地说:“那个家伙(指强奸者)壮得很,胳膊这么粗!一个手都握不住!”叶边说边向群众比划强奸犯罪嫌疑人粗壮的胳膊。而叶先华说此话的背景是,当时民警在追赶时,叶曾经试图抓过歹徒的胳膊,但由于歹徒胳膊粗加之体壮力大,很轻易就挣脱,并随即逃窜。此说法得到多人证实。

  但同时,警方试图要等歹徒实施强奸后再抓捕的做法,遭到了各方面的强烈指责。

  李端庆的律师谭宏铭表示,不论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还是《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就本案而言,它不是保护,而是把公民权利放在一种很危险的境地,致其再次被侵害。明知有危险,还要求一个妇女带着3个孩子一起面对危险,歹徒带刀,如果将孩子伤害了怎么办?如果将孩子强奸了怎么办?责任谁承担得起?杨叶派出所在办案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这些;其次,就算抱着“舍不得孩子套不了狼”的态度,为什么不找个人乔装打扮代替马燕?

  事实上,在2003年8月,鄂城区检察院渎职局得知此事后,曾准备以涉嫌渎职罪对杨叶派出所进行调查,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调查中止。鄂城区检察院渎职局局长万云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违反了游戏规则,自然要接受调查和惩罚”。但他并不愿意涉及当时为何停止调查的话题。

  另一方面,杨叶警方对待重大刑事案证据收集和保全方面的漠视,也让人怀疑。

  7月18日晚,记者拿到了李端庆的口供与马燕的报案材料。相互对照之下,记者发现在这两份不长的证据中存在多处矛盾:

  马燕在报案材料中称犯罪嫌疑人身材高大,非常强壮,而实际上李端庆的身高不足一米六五,体弱残疾;

  马燕称犯罪嫌疑人6月4日是从窗台进、大门出,李端庆则供认是从大门进、大门出;

  马燕称犯罪嫌疑人6月4日晚头上蒙着白布,6月5日晚则是将自己的白色裤子剪下蒙在头上,而李端庆则供认6月4日晚他戴的是狗皮帽;

  李端庆说在6月4日欲与马燕发生关系时,马燕大吼,还拿扁担打他,而马燕则在报案材料中称她只是小声告诉犯罪嫌疑人别把孩子吓着了。

  如此多的证言矛盾,丝毫没有动摇杨叶派出所办“铁案”的决心。2003年8月,鄂城公安分局将材料送至鄂城区检察院,并准备以涉嫌强奸罪将李端庆起诉。

  根据相关资料,犯罪嫌疑人在6月5日与6日的连续犯罪中,相继留下了两个毛巾与两个内裤以及一把匕首。从任何角度来讲,这些都是重要的物证。

  但据知情者介绍,杨叶派出所从未将这些东西移交给检察机关,也从未解释过这些东西的去向,也没有对现场拍照。更奇怪的是,也没有任何部门要求警方提供这些重要的物证。

  从一开始,这些所谓的重要物证都似乎只在杨叶警方的口中存在过。

  而且在先期的证据准备上,杨叶派出所也“犯了错误”。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杨叶派出所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只有马燕第一次被强奸后于2003年6月6日向警方递交的报案材料。而6月6日晚马燕第二次被强奸后,警方竟然没有对她进行询问并进行笔录。而记者通过其他途径从鄂城区人民法院也证实了这份重要材料的缺失。

  最重要也是疑点最多的事件中,居然没有直接当事人的笔录材料,这不能不令人怀疑。

  至于受媒体广泛关注的灯泡及匕首上的指纹问题,记者采访了鄂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司法人员。据他介绍,夏季,人的手上相对比较粘潮,容易出汗,在这种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人接触灯泡和匕首时,基本不可能不留下指纹。但杨叶派出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可能因为灯泡上灰尘重,所以没有取到指纹。这位司法工作人员介绍,杨叶派出所的这种说法颇难站住脚。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杨叶派出所的证据收集、分析与保全工作漏洞百出。

  事隔近一年回过头来看,杨叶派出所当初的案件侦破中存在如此多的问题,按照鄂州当地一位律师的说法:“疑点与不规范的地方多得让人感觉有些可笑!”

  在知晓程序的情况下脱离甚至背离程序,其目的必然是为了获得成本外的利益。但杨叶派出所到底是什么人、为了什么样的成本外利益而屡犯错误,这些都有待纪检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对案件定性的质疑

  除了案件侦破中存在诸多疑点,杨叶派出所对案件定性的正确与否也遭受质疑。

  在整个事件中,黄冈市公安局的DNA鉴定引人注意。该鉴定显示,案发后警方从马燕身上提取出两种属于不同男子的精液。这就意味着,在第二次强奸前后,还有一人与马燕发生性行为。如果其中一个是李端庆,那么另外一个人又是谁?谁是强奸,谁是通奸?

  据专家介绍,黄冈市公安局采用的是有“第二代DNA指纹技术”之称的PCR和STR技术,其结论出现误差的可能性不大。

  在李端庆的怀疑被排除后,两种精斑其中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那另外一种又是谁的?杨叶派出所从未对此问题进行过正式回答。

  杨叶派出所提交给鄂城区检察院的证据材料有:李端庆的口供、马燕的报案材料、陪同马燕报案的异性朋友的情况说明以及马燕大女儿的证词。

  其中马燕大女儿的证词非常简单:她曾经听见其母与强奸者之间有长达数分钟的低声交谈。

  疑问就此产生:强奸者与被强奸者之间为什么要交谈那么长时间?“强奸”过程疑窦重重,给人带来了不亚于调查警方办案荒唐时的震惊。此案本身定性的准确性值得推敲。

  破案时间:3天与10年

  在杨叶镇,村民的破案热情似乎还高于警方。

  “肯定是本村人!”当地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认定作案者一定是本村人。事实上,这与杨叶派出所当初的办案思路相同。杨叶派出所的判断甚至更为精准: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该村6组。

  据了解,案发后,该村的治保主任曾将6组包括李端庆在内的20余人抽血化验后的血样送往杨叶派出所,因为各方均认定犯罪嫌疑人就在6组,而警方对此没有异议。

  此外,根据马燕的报案材料以及现场取证,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穿42码鞋,身高在1.75米左右。而该村能穿42码鞋、身高1.75米的强壮男性并不是很多。

  故李端庆的律师谭宏铭认为破案其实很简单,只要在该村寻找能穿42码鞋、身高1.75米的强壮男性,抽血并进行DNA测试,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确定。

  但遗憾的是,李端庆昭雪半年后,案件侦破仍无进展。而杨叶派出所更是对媒体宣称:“很多案子是十多年后才能侦破的。”

  在村民看来,这种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在采访过程中,很多村民都悄悄地告诉记者,他们其实已经知道这个“强奸犯”是谁,此人以前还经常和马燕一起吃饭,两人非常熟络,这在村上都是公开的秘密。

  由于此事被各媒体广泛披露,杨叶派出所乃至鄂城区公安分局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据在杨叶派出所对面居住的村民介绍,几日来进出派出所的车辆骤增,最多时有近20辆警车停放在派出所内。

  2004年7月18日,杨叶派出所曾发请帖召集一部分村民开会。在会上,警方表示,3日内(从18日起),必破此案。昨日记者了解到,对于此案,警方仍未向外界公布结果。

  结束采访时,谭宏铭律师告诉记者,他曾接到匿名电话,称“强奸犯”本人对是否投案自首非常犹豫,而其家人正在做思想工作,也许很快,这个“强奸犯”就会投案自首。

  只是问题在于,自首,其实已经很难替这起光怪陆离的强奸案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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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5

一个地方中院院长的“前腐后继

一个地方中院院长的“前腐后继”
2006-10-13
本报记者 叶铁桥 吴湘韩 丛玉华
    8月23日,一张法院的街头布告引起了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黄志宏的注意。这是一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令黄志宏奇怪的是,本应有院长签名落款的地方,却是空白一片。该布告落款日期是8月22日。

    而在此前几天,一张落款为8月14日的同类布告中,黄志宏还曾在上面看到“院长周文轩”几个大字。

    他敏感地意识到,周文轩出事的传言终于得到了印证。

    一个月后,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接受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的辞职请求。任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河洁为市中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因为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因涉嫌严重违纪,正被立案调查。

    武汉中院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腐败窝案震惊全国,周文轩临危受命

    周文轩出事之所以能牵动神经,是因为他本来就是以“救火队长”的身份出现的,受命于危难之际。

    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被当做司法系统典型的“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

    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当时的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和副院长胡昌尤,而且还包括副庭长3名、审判员7名、书记员1名。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利用职权受贿,而且利益均沾。

    案件在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判结。对于柯昌信和胡昌尤,法院判决认定,柯昌信任常务副院长期间,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峡证券公司江城营业部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49.3万元、美元2000元。另据其自己交代,他还先后17次收受案件当事人张某、马某等人贿赂27万多元。而胡昌尤则利用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武汉晶都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贿赂共计20.8万元。另据交代,他还先后收受高某、李某等人贿赂12万多元。

    法院最后判处柯昌信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胡昌尤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而其余11名涉案法官,则分别获刑2年至13年不等。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查明,武汉的一些律师行贿成风,仅该案涉及到的行贿律师就高达44人。据一位知情律师说,当时有一段时间,一些单位想找自己的法律顾问,却怎么也找不到人,后来才得知,他们都是因为涉案逃跑了。

    这起窝案中,涉案人受贿金额最多的高达70多万元,最少的也有7万元,分布于武汉中院民事庭、经济庭、审监庭、执行庭,年龄在40岁至50岁的有6人,50岁至59岁的有6人,40岁以下的有1人。

    同一个法院,爆出这么多法官涉嫌受贿,震惊全国。2003年8月,中央领导严厉批评:“真是触目惊心!贪官怎么能当法官?贪官怎么能公正执法?贪污腐败是造成执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人民群众对我司法不公最不满意的地方。”

    这次“窝案”过后,周文轩临危受命,在2003年年初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面高调反腐,一面严重违纪

    对于周文轩2003年年初的当选,身为武汉市人大代表的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文锋感到欣慰,因为他对周文轩寄予厚望。

    他对记者说,在那次会议上,他还劝说其他人大代表投周文轩的票。“2002年武汉中院出事后,我认为,周文轩在人大工作过多年,非常清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中院的不满情绪。虽然他不是学法律出身,但我想武汉中院不一定缺大法官,但一定需要一个铁腕人物治理法官队伍。”

    周文轩前期的表现让陈文锋满意,他赞赏周文轩“高调反腐”的姿态,认为他“确实动了不少脑筋,花了不少心思”。

    最早的举措就让人眼前一亮。2003年3月15日,在中院召集的第一次会议上,周文轩出人意料地请来了全院60多位法官的妻子。他表示“为了法官的清正廉洁,为了家庭的幸福,大家不妨在家里学学电影里的河东狮吼,当个好妻子。”

    2003年4月27日,他又在中院推出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事改革。65位新任正副处级职位的法官宣誓就职,原有的22位正处级干部易人。

    2004年1月14日,在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文轩向大会作武汉中院2003年工作报告。在长达18页的报告里,他用相当大的篇幅自揭“家丑”,表示:“我们为极少数法官没有把握好人生航向而痛惜,为他们破坏整个法官队伍形象而忿恨。”作出了“对违法办案和办错案的法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纠正一起”、“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通'武汉天平热线’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等八项承诺。

    2004年,他又推出所谓的“刮骨疗毒”,如在全市法院系统设立立案接待大厅,公开接待、立案、收费等有关事项;对需评估、审计、鉴定、拍卖的案件,一律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2005年年初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整整一年的'刮骨疗毒’,武汉法官的形象有了新的改善”。

    同年9月17日上午,周文轩为全院百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上党课,痛陈“红包”的危害。他以一些领导干部从收受小“红包”开始逐步蜕化变质的反面事例,语重心长地告诫每位领导干部和法官,不要被“红包”的感情色彩所蒙蔽,被“糖衣炮弹”所击倒,一定要慎权、戒贪、律己、修德。

    2004年11月28日上午,武汉中院新审判大楼落成。当着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及武汉市领导的面,周文轩带领236名法官在新审判大楼广场前,面对国徽宣誓: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为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努力奋斗!

    2006年1月8日,周文轩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工作报告》中强调,“开放法院机关大院,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参观和旁听案件审理”。

    这些举措曾获得颇多好评,这些好评甚至一直延续到周文轩被“双规”前的几天。但在周文轩推行这些举措的过程中,有人看到了他的另一面。

    陈文锋是最早看到周文轩另一面的人之一。身为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的他,近些年来接触到上百起案子,有些案子错得离奇,有些案子则完全颠倒黑白。通过深入了解判决过程,他终于认识到了他曾寄予厚望的人正是一些案件幕后的左右者。

    今年6月,在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会上,他怒斥武汉市中院,说市委市纪委再不管,任其滑落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而据武汉市中院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的那次“最大规模的人事改革”,实际上是在腾出位置。“这些法官在2002年的风暴中经受了考验,应该稳定住,但却都被周文轩给换掉了。”

    武汉市一位姓张的律师表示,他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周文轩在作秀。“严禁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与律师不能在办公场所进行正常交流,只能去隐秘的地方,这样实际上更助长了腐败。”

    黄志宏则表示,周文轩要法官的妻子学“河东狮吼”,但这次双规,周文轩的妻子也被带走了。

    黄志宏也试过想要去中院旁听庭审,结果被工作人员告知没有传票不准入内。10月12日,记者就此问题电话询问据称“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的“武汉天平热线”,结果被告知这是领导的决定,他们也没有办法。

    出事法院是全省先进法院

    周文轩出事前,武汉中院正在创建全国模范法院。而此前的4月19日,在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暨先进集体、优秀法官表彰大会上,武汉中院还登上了全省10个先进法院的榜首。

    《湖北日报》以《不信东风唤不回——武汉中院创全省先进法院纪实》为题,表示“这是对武汉中院党组历经3年取得非凡成绩的高度肯定,也是对武汉中院全体干警的最高褒奖!”

    据介绍,2003年以来,武汉中院还先后获得“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05年,武汉中院重返武汉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列。

    除此之外,周文轩几次在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也颇受好评。只有2003年的工作报告遭受到了意外:会议就《关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时,大会主持人说“赞成的请举手”时,会场哗地举起一片手,按照程序,主持人接着说“反对的请举手”时,会场突然举起惟一的一只手——武汉市人大代表袁厚安投了反对票。

    对此,袁厚安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武汉中院在其工作报告中自曝“家丑”,但是,工作报告对所存在的问题剖析的深度和力度都还不够,并表示“需要用反对票来提醒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结果证明,事与愿违。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违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违法了
[日期:2007-01-18 01-50-42]  来源:007转移编辑  阅读:216 次

    2007.01.17.今天一早,刘彩霞维权案中级法院再审判败。她要求"提卷"以证明问题出在那里,法官不让复印,指使保安将她强行拖出法院。刘彩霞站在中院门口抗议,声明:不让复印就站死在门前。今日零度气温,一弱女子!悲壮啊国人!!!
    她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证据和庭审材料,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有义务满足她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怠慢、刁难、阻止。
    如果该法院我行我素、死猪不怕开水烫,继续违法,不允许她查阅和复制有关证据和庭审材料,那么,建议采取上访或者申请游行示威的方式表示抗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荒唐案件:一群连当事人法律关系都未搞清楚的法官是如何断案的,请看检察院抗诉书

请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群连当事人法律关系都未搞清楚的法官是如何断案的.请看判决书\抗诉书扫描照片:
February 14

荒唐的“跨世纪”赔偿

荒唐的“跨世纪”赔偿

BUSINESS.SOHU.COM 2005年3月4日06:47 [ 杨立新 ] 来源:[ 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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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为什么有人富了 而有人不行 银行还款是怎么算出来的 老公有钱 女人就高人一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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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马英九胜利得太窝囊了 中国人应该感激格林斯潘 “买椟还珠”与商品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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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岁的车洪伟遭遇车祸,法院判决加害人赔偿其12万元损失,但在执行中,法院却裁定加害人每月赔偿50元,这样就需要196年才能够执行完毕(3月3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受害人也就是赔偿权利人死亡后,其赔偿请求权就自然消灭,什么人能够为了获得全部赔偿而一直“挺着”不死呢?既然知道受害人不可能活196年,为什么要裁定出“跨世纪”的赔偿案件呢?从这一个荒唐的赔偿案件中,可以看出以下一些问题来。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确定被告每年赔偿多少或者每月赔偿多少,在法律上是准许的,叫做定期金赔偿。可是定期金赔偿要考虑的是受害人在判决确定之后,每年或者每月应当获得多少赔偿才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是不是要确定为定期金赔偿,是受害人的权利,而不是加害人的权利,即不能从加害人的角度和能力确定是否适用定期金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可以适用定期金赔偿方法的,是伤害致残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以及没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这个判决的“跨世纪”的定期金赔偿,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定期金,是荒唐的“创造”。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人确实无力赔偿,无力承担侵权责任。这也就是赔偿的风险问题。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侵权责任既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救济,同时也是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但是,赔偿责任是一个财产性质的责任,如果受害人没有财产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就会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落空,无法实现,损害也就无法救济。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赔偿风险的问题。按照一般的规则,出现风险,要由承受者承受其后果。赔偿出现了风险,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当然要自己承担损害的后果,这是无法避免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研究社会对贫困者的救济制度。一个负责任的社会,对于贫困者应当提供救助,以避免贫困者极度贫困而无法生存。在我国的民政救济上存在贫困救济制度,凡是符合条件的贫困者可以获得社会的救济。但是,我们对贫困者的救济制度过于薄弱。尤其是对因侵权行为而受损害,且无法获得加害人的赔偿的贫困受害人,在救济制度上更是有所缺失。法院“创造”出跨世纪的赔偿来,对于受害人差不多是“画饼充饥”。社会是不是应该关注一下这些被“跨世纪”赔偿的风险弄得生存艰难的受害人,让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有一个提高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 责任

法院判出荒唐案 人亡一年却成被告还输了官司

法院判出荒唐案 人亡一年却成被告还输了官司
news.huash.com   2005年12月11日 07:19:03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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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咸阳讯 (记者 苗嘉诚)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渭滨法庭一法官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时,闹出荒唐一幕,该法官竟然给一位亡故人下发了传票,在法庭的判决书中这位已经死亡一年的当事人还被列为被告,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近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这个荒唐判决提起民事抗诉。

    家住秦都区渭滨镇两寺渡村村民冯忠孝告诉记者,儿子冯文圣与本村村民冯莉本来就是非法同居关系,不是自己家庭的合法成员,也未与他们全家一起共同生活,根本不能享受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冯莉却以同居期间与冯文圣父母及哥哥、嫂子共同生活,共同盖了房屋,购买家电及出租车等为由,诉至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渭滨法庭,要求进行财产分割。但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在判决这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没有深入调查取证,致使自己已亡一年的妻子张秀侠出现在了法院的判决书中。

    记者在咸阳市两寺渡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看到,冯忠孝的妻子张秀侠早在2004年3月3日病故,但咸阳市渭滨法庭却在2005年5月25日给其下发了传票传唤其开庭。冯忠孝告诉记者,在法院开庭时,他就告诉法庭老伴已经去世,但法官不知何种原因,不但给死去的老伴下发传票,还在后来的判决书中让其老伴张秀侠承担民事责任。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渭滨法庭审理此事的审判长赵晓燕,赵解释说,冯忠孝虽然在开庭时提起妻子已经死亡,却没有提供死亡证明,所以法院没有采信。记者问法庭为什么不到派出所或村委会对此调查取证,赵法官回答说,没必要。

    随后,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咸阳市咸通律师事务所司晓成律师,他告诉记者,给死人发传票、下判决显然是法官的一种过失。咸益律师事务所张攀峰律师看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说,给死人下判决真的是天大的笑话,从抗诉书中看,审判卷中的质证笔录当事人死亡的情节被涂去,说明法官明显是一种故意行为而不是过失。

    目前,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这起案件提起民事抗诉,本报对此事将继续予以关注。

    心一粗 就遇“鬼”

    □王宏哲

    给死人发传票,乍闻此事,我猛丁产生的疑问是:人世的传票能否送达冥冥的阴间,作古的鬼魂又该如何承担阳世的责任?

    我知道答案是否定的,我甚至为我提出如此小儿科的问题而羞愧得无地自容。不知道当事的法官是如何面对这件事的,但我却能想象得出当被告一方告知张秀侠已死但却未能出示死亡证明时,他(她)脸上那副毫不在意的表情,“没有证明骗谁”,可能就是在这样的心里活动中,那支神圣的大笔轻率地轻轻一划,于是一个笑话,一幕闹剧悄悄出笼。

    显而易见的是,在被告不能出示证明的情况下,该法官如果能前去调查一回,或者给被告所在村打个电话、去封信,这样的笑话原本亦可避免,但遗憾的是,偏偏就是因为一个“只认证明,懒得动”结果就弄出一个这样的笑话。

    我能想象得出当事法官现在的尴尬,我想说的是,珍惜手中的权力,再遇到类似的事,心细些、腿勤些,否则,谁知道会不会再弄出传“鬼”的事情。

 

荒唐!女孩被强奸 男子DNA证明清白仍坐牢5年

荒唐!女孩被强奸 男子DNA证明清白仍坐牢5年

【来源:黑龙江生活报】



     DNA鉴定洗清冤屈

  史大伯枉背5年强奸罪名

  5年前,绥化市一个年仅11岁的女孩被人强奸后怀孕7个半月,她指认的强奸犯、邻居大伯史会清旋即被警方逮捕。然而,奇怪的是,幼女生下婴儿,DNA鉴定却发现史会清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并非孩子生父。事实证明,女孩撒谎,最终她交代出了另一个男人,真凶落网被绳之以法。本以为真相大白,将重获自由的史会清却万万没料到,他依然被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他愤而上诉,上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两次都是维持原判,直至2006年9月4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布其无罪释放……

  那么,究竟是什么让案情如此曲折?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揭开了其中离奇的真相。

  11岁少女怀孕7个月

  指邻家大伯是始作俑者

  绥化市行署胡同有一户姓赵的人家,夫妇俩都是农村户口,以打烧饼和蒸馒头为生。1990年出生的小美就是这家的独生女。小美念到小学二年级就辍学帮父母忙活生意。

  2001年,小美11岁了,身体突然胖了不少,越胖越能吃,整天零食不断。当年3月9日,小美的大姨朱红莲到她家做客。小美妈让她领小美去医院看看是不是得了肥胖症。朱红莲把小美的衣服掀起来一看,肚子上都起纹路了。她心里一惊,觉得好像怀孕了。可又不好意思说,她不动声色,拉着小美去了医院。结果经医院 B超显示,小美怀孕7个月了。

  小美家得知这个消息,立即就闹翻了天。经不住家人再三追问,小美随口交代了一个名字“史大伯”。她没有想到,她随口说出的三个字差点儿把史会清的后半生都毁了。家人听了立即报警了。

  史会清那年48岁,为人忠厚老实,在绥化市直属机关房产管理处工作,一家三口过得和和美美。史会清家离小美家只有十几米。当晚,在家摆扑克解闷的史会清被送到了绥化公安局直属北林分局刑警四中队。

  此时,办案人已经取好了小美的笔录。11岁的小美称:“去年夏天(几月份我不知道)的一天下午一两点钟,我坐在他家炕上看电视,他就奔我过来了,一下就把我推倒在炕上,之后又把我的裤衩脱下来,把他自己的裤子也脱了。我是仰着,他就压在我身上,我喊也不能喊,动也动不了,我就觉得我下身疼得非常厉害,我就哭了。十多分钟后,他站起来了。他吓唬我说:‘你告诉你妈,你妈不杀了你?你妈要是不杀你的话,我瞅没人的时候,把你整胡同里勒死你,让你老也看不见你妈了。’我听了后害怕就自己回家了。”并且,她几次都表示除了史会清外,再没有和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

  得知小美的说法后,史会清又气又急,大呼冤枉。然而警方不相信他的话,两名办案人对他进行了突审。第二天一大早,史会清的“口供被拿下来了”。随后,警方又多次提审巩固证据,准备写《起诉决定书》给史会清定罪。

  DNA鉴定非胎儿生父

  真凶落网依然“罪”难赦

  这个消息传出后,许多人都说看不出来史会清是个人面兽心的色狼。史会清一家都被尴尬悲哀的气氛所笼罩。但妻子沈宝华总觉得蹊跷,自己就在离家门口50米的胡同里卖粥,家里面生着火,大热天无法关门关窗,院里的情况自己看得一清二楚,他哪有这个作案条件呢?再说她相信丈夫的人品,他决不会干这样的事。提审后的第二天,沈宝华利用给犯罪嫌疑人送衣服的机会,到看守所探听,她得到了一个重要信息:史会清手臂脱臼,遍体鳞伤。

  沈宝华向看守所提出了质疑,看守所管教要求办案单位给史会清看病。北林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的一位负责人指派两名办案人处理此事。办案人看完病回来称,史会清的手臂是陈旧性脱臼,不是提审造成的,此事不了了之。

  此时,史会清正处于极度的绝望之中。身上的伤痛是次要的,名声给毁了,还牵连到家人。史会清心一横,干脆绝食死了算了。连续两天,史会清没合眼,而且滴水未进,再加上身上的伤情,他奄奄一息。同监号的犯人见他可怜就开导他:“你这又是何必呢!你说你没干,等孩子生下来做一下亲子鉴定不就啥都清楚了吗。”这句话救了史会清一命。

  2001年4月6日,小美在医院生下了一个男婴。史会清推翻供词,要求与孩子进行DNA亲子鉴定。2001年5月,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结果出来了,婴儿与史会清无血缘关系!小美家人要求二次鉴定。不久,由绥化警方委托国家公安部做出的权威鉴定出来了,鉴定结果为“史会清的DNA与婴儿明显不符”。小美家无话可说了。

  那么导致小美怀孕的男人又是谁呢?原来,在小美家隔壁住着一户姓褚的人家,这家有个半大男孩叫褚飞,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经常与小美接触。褚飞以处对象的名义将小美强奸。此后,两人又多次发生过性关系。

  2001年10月18日,小美终于开口吐露了真相。此时,褚飞早已逃之夭夭。警方立即循迹而至,将躲藏的褚飞抓捕归案。经DNA鉴定,褚飞正是小美孩子的亲生父亲。

  2002年5月15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处褚飞有期徒刑10年。出于愧疚,褚飞家还一次性赔偿24000元经济损失费给了小美。

  真正的强奸犯已抓到,史会清等着无罪释放的那一天。然而,事情却再生变故。小美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推翻了只有一个男人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供述,一口咬定史会清与她发生过性关系,而且是在褚飞之前。

  2002年9月20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一审认定史会清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

  荒唐成冤,正义迟来何处寻“道歉”

  尽管案件反复,但沈宝华始终不相信丈夫是强奸犯。一审判决下达后,她代表史会清立即提起了上诉。

  史会清被捕的一年多时间里,史家遭到了天翻地覆的变故。以往的好邻居和好朋友都对他们一家嗤之以鼻,粥铺开不下去了,史会清也被单位除名,全家人失去了经济来源。史会清80岁的老母亲得知儿子的冤案后,急火攻心去世。史会清的儿子从部队复员后处了一个对象,小两口挺恩爱,就因为史会清是个“强奸犯”,对方家长硬是拆散两人。

  为了给丈夫洗刷不白之冤,2002年1月,沈宝华慕名来到省城,聘请了律师。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很快意识到本案有些牵强:小美的证言已经被证明内容是虚假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小美的母亲和姨妈的证言只是证实听她说过被侵犯的事,是传来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无法排除逻辑疑点,应依法宣布无罪。

  为了慎重起见,2002年2月,律师特意到看守所会见了史会清。会见时,有人向史会清转告了家属提出的对小美家进行私下赔偿,破财免灾买个平安的想法。谁料,史会清毅然否决了:“要是赔偿了就证明我的确犯了强奸罪,坚决不能赔偿!”史会清的态度和他当前的身体状况,让律师做出了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判断,并坚定了他打赢这场官司的决心。2002年7月15日,他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正式介入这起强奸案。

  然而,当真正进入代理程序,律师却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三无案件”,无人证、无物证、无时间。而在受害人的陈述中,许多细节模糊不清。比如 2001年3月9日,小美在第一次录口供时称,史会清强奸她时只感觉到很痛,并没出血,压在她身上有十多分钟时间,而且后来她还去史会清家看过影碟。但在 4月19日录口供时她又说当时史会清强奸她时下身出了很多血,压在她身上多长时间记不清楚了,并坚持称后来再也没去史会清家看过影碟,前后两次口供自相矛盾。2001年6月1日,她在刑警大队再次接受询问时坚决声称只被史会清一人强奸过,可当办案人员告诉她公安部的亲子鉴定证实她所生的孩子并不是史会清的,她却愣了,说:“我不知道。”直到2001年10月18日,她才交代和褚飞发生过性关系。而且褚飞在2001年12月18日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明确表示他既没有看到也没有听说过小美和别的男人发生过两性关系。

  针对于此,律师向上级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人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2002年12月6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调阅案卷后,以史会清强奸幼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3年年初,在上级部门的督办下,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介入调查此事。

  然而,2003年6月23日,北林区法院宣布本案中止审理。7月10日,又恢复审理。9月7日,再次中止审理。此时,正值全国司法系统清理羁押案件,家属急切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史会清的案件,要求放人。在上级部门的压力下,当地法院决定改变对史会清的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要求家属交保金。但家属认为当事人无罪拒交保金。无奈之下,当地法院在无保金也无保人的尴尬状况下,于11月7日,将史会清的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送到住址所在地的派出所了事。

  2003年3月10日,史会清家属提起诉讼,两名涉嫌对史会清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律师收集看守所管教和同监犯人的大量证据。同监犯人证实,当时看史会清的胳膊不能动弹,前胸、后背都有很多伤,后背很多伤像“小白龙”(塑料棍子)打的,有很多血印,头部也有伤,而且上身有用绳子绑的印,胳膊上也有绳绑的印,上身全肿了,其中一条胳膊掉下来,脱臼了。胸部的伤过四五个月才好,脱过好几层皮。史会清自己介绍,审讯后绳子勒进肉里拔不出来,两个人一起使劲才抽出来,他竟然一点儿没有痛感。

  然而,案件的审理却并不顺利。2005年10月,北林区检察院竟再次以强奸罪对史会清提起公诉,北林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史会清再次被羁押。家属不服上告,同年12月13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北林区法院仍不改判,今年4月 19日,史会清再次被判有期徒刑5年。家属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存在重大的争议,绥化中院决定直接受案审理。

  2006年9月4日,决定命运的时刻到来了。绥化中院庄严宣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史会清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根据我国法律,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06)绥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史会清无罪!本判决是终审判决!

  听到无罪判决后,史会清一家人抱头痛哭

  史会清获罪就因为邻家小女孩的一句话。可是,为了证明他的清白,全家人却足足等了5年,这期间史会清还服刑两年零7个月,家里倾家荡产,家人备受煎熬。而此时,本案的另一受害者小美一家人却早已不知去向。

  2006年10月19日,记者在一间破败的平房里采访了史会清,他双臂残疾已失去了劳动能力。他满怀幽怨地说,小美也是受害者,他不恨小美,小孩子不懂事,不知道她的话带来的后果有多严重。可是,小美的父母他决不能原谅,特别是在DNA结果出来后他们的态度。他表示找到小美一家的行踪后,一定起诉他们诬告诽谤。

  两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案因检察机关撤诉而终止后,史会清又再次提起了诉讼,他们表示将要追究到底。(未成年人及家属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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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难掩索贿实情

“借条”难掩索贿实情
[ 2005-09-01 ]
  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公然索贿,当事人被迫写下5万元“借条”。几年后,法官居然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案件当事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更为荒唐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开始强制执行。
  这起蹊跷的官司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
    
    主审法官索要好处费 当事人被迫打下借条

    据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梁卫保介绍,1992年4月,因联营失败,实验厂和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发生经济纠纷。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办公室说:“现在的行情,100万元以上的官司,需要5万至8万元的活动费。看在咱过去是同事的分上,你拿5万元钱,其他啥也别管了。”因为联营失败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厂子已经拿不出现钱,梁卫保就和张其江商量:先给他一套房子作抵押,等将来法院执行过来钱,再以钱换房。张表示同意。
    根据实验厂自己的计算,联营失败,给实验厂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0多万元,由张其江担任主审法官的案件合议庭也认可了这个数字。但由于种种原因,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上,判决研究所赔偿实验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只有71.7万余元。
    梁卫保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其江就开始找梁卫保,要求兑现5万元活动费。梁卫保说,有一次,张其江还拿着一份手写的判决书对他说:“你看,我判决书都写好了,让研究所赔你们130万元,但院长不同意,你不能怨我。”
    因为案件还在上诉,考虑再三,梁卫保答应付5万元,但要等法院执行过来钱时再兑现。张其江不放心,非让写个借条。梁就让厂里的会计田高霞给他打了一个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是张其江妻子李立彦的名字。没过多长时间,张其江又找到梁卫保说:“我是你案件的主审法官,说你借我老婆的钱,不合适,得换一个别人的名字。”梁卫保就通知会计重新给他打个出借人为石晶(张其江的熟人)的借条。因为第一张借条没有拿回来,会计特地在借条上注明:“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 

    贪婪法官持假借条索要贿款 区法院竟判决支持

    1995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梁卫保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在对梁卫保申诉材料进行慎重研究后,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2001年12月,经过再审,仍然维持原判。
    经过近十年的诉讼和上访,企业早已是一片废墟。无奈之下,梁卫保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听说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张其江马上找到该案的执行法官,要求从执行款中扣除实验厂的借款10万元(后据检察机关调查,张其江自己将补写的第二张借条的最后一句话“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划掉,使一张5万元的借条变成了二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及利息。
    得知这一情况后,梁卫保非常生气,拒绝了张其江的扣款要求。此后,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执行法官的办公室,非让他写个手续,表示同意在法院扣款。梁卫保非常生气,对张其江说:“我们企业已经破产了,你还用这种方法要钱,我不给你。”张其江说:“你知道我和红旗区法院院长的关系,你不给我钱,我去法院告你。”梁卫保说:“这种钱你也敢告?”听了此话,张其江怒气冲冲地走了。不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到了梁卫保手中。
    接到法院传票后,梁卫保十分震惊。他向法庭明确说明:李立彦所持两张共10万元的借条,系其丈夫张其江利用主审实验厂与研究所经济纠纷案的机会骗取的,实验厂并没有得到一分钱。实验厂职工田高霞、职凤岭也当庭作证。在写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中,梁卫保提出,第二张借条所用稿纸的印刷时间为1995年3月,而借条显示的借款时间为1995年2月,这足以证明,借条显示的内容并不真实。
    尽管梁卫保举出种种证据,证明两张借条系张其江利用审判工作之便欺骗所得,但法院既不采信梁卫保、田高霞等人的证词,也不对借条真伪进行调查,就判决要求实验厂清算组向原告李立彦偿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滞纳金。2003年5月21日,红旗区法院给梁卫保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实验厂在23日前偿还李立彦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76.47万元,逾期不履行,即强制执行。因为实验厂早已停产,红旗区法院执行法官又要求新乡市中院协助执行,从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赔偿实验厂的经济损失中扣除。

    索贿法官已被批捕 错误判决仍然生效

    因为和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联营失败,实验厂早在1992年即已停产,1998年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眼看败诉方的赔偿款又要被贪婪的法官动用司法手段强制拿走,梁卫保只好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张其江的索贿行为。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一罕见的法官索贿案十分重视,立即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面对检察机关调查人员的询问,李立彦、石晶二人均不承认曾借给过实验厂任何款项,与实验厂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石晶还说,她根本不认识梁卫保,也没有借给过他及实验厂5万元钱。她向李立彦出具的债权转移证明,是在不享有债权、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张其江授意书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根据案卷审查情况及李立彦、石晶二人的证词,检察机关认为,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9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4年8月,检察机关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认定张其江有索贿嫌疑。9月14日,新乡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为由,将未到法定年龄却已被安排提前退休的张其江批准逮捕。然后移交到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7月20日,此案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直负责调查此案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红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中,存在两个明显错误: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根本不该它管辖;第二,作为主要证据的两个借条,存在明显瑕疵,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因为所谓的原告代理人是上级法院的法官,此案就被轻易错判,并顺利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喻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权,何以成为法官索贿的工具?曹世聪认为,张其江一案,是罕见的一例法官利用法院强制执行权索贿的案件,性质和影响都非常恶劣。对这一案件的调查表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仅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监督,更要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
    曹世聪告诉记者,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已经中止执行,现在时间已过去了近两年,有关部门既没有作出再审判决,也没有撤案。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人更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尤其荒唐的是,尽管索贿的法官已经被批准逮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至今仍然是生效判决。(李钧德)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于洁秋

岂能轻言“大意” 福建武夷山一宗荒唐冤案追踪

岂能轻言“大意” 福建武夷山一宗荒唐冤案追踪

2006年08月20日13时49分   中安在线

  24岁的罗玉明近日终于结束了长达265天的冤狱之灾。这位之前从未到过福建的重庆青年因为子虚乌有的“盗窃罪”蒙冤,要不是家乡父老的努力抗争,他极有可能在离家乡千里之遥的福建度过一年半的“刑期”。

  更让人感到吃惊的是,记者在“糊涂案”的发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了解事情原委时,当地公检法部门几乎众口一词地宣称:我们疏忽大意了!

  一个无辜者的倒霉遭遇

  1999年9月7日,在福建省邵武市邵阳镇,一位自称叫罗玉明的青年男子因盗窃自行车被抓,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天后留下卷宗:罗玉明,男,24岁,染发,身高1.67米,家住重庆綦江县石角区新民乡组。而事实上,小偷根本不叫罗玉明,而是罗玉明的同村人。警方仅凭供词留下了一份张冠李戴的作案记录。

  这一年,真正的罗玉明只有17岁。正在綦江县石角区新民乡喂猪养鸡,到现在他的身高也只有1.47米,从未染过发,17岁前连綦江县城也没有到过,更不用说是到过福建了。谁也想不到,在千里之外,他被写进了警察的“案底”。

  让罗玉明触霉头的事终于发生了。冒牌“罗玉明”拘留期满后,又与重庆市潼南县人陈勇一起连续偷盗摩托车。陈勇再次犯案被抓,他交代自己此前有个同伙叫“罗玉明”,綦江县人,曾因偷盗自行车被邵武市警方拘留。于是,“罗玉明”偷盗自行车的卷宗被调了出来。根据此“案底”和陈勇的供述,武夷山市检察院于2000年4月19日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次年8月20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上网发布信息,从此罗玉明成了网上通缉犯。

  2005年10月9日,罗玉明到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被民警当场扣留,并通知武夷山市公安局。随后,武夷山市公安局派人赶到重庆,对罗玉明执行逮捕,带回武夷山市羁押。

  2006年2月7日,武夷山市法院对罗玉明盗窃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罗玉明稀里糊涂蹲了大牢,其家乡村民感到不可思议。于是,50多位当地农民按上鲜红的手指印,联名草就了一份证明,证明警方所指发生偷盗案的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间,罗玉明根本不在案发现场。同时,罗玉明只上过两年小学的父亲罗昭全和代理此案的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登其,也找到多组证明罗玉明不可能盗车的证据,并于2006年4月向武夷山市法院提出申诉。

  4月21日,武夷山市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认为原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前,本案中的关键人物陈勇也到武夷山市作证,认定这个罗玉明并不是他当初盗车的同伙。

  6月30日,武夷山市法院就这起案件再审做出判决:原审以盗窃罪被判一年六个月徒刑并已羁押265天的罗玉明无罪,当庭释放。7月4日,法院支付了罗玉明3万元补偿金。

  咎由自取还是“大意”使然

  在罗玉明一步步走进冤狱的过程中,有一个情节让人费解:从始至终,罗玉明都没有为自己作一句无罪辩护。

  出狱后的罗玉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时,一位民警让他老实交代在福建偷车的事,说承认了就没事,如果抓到福建去的话,连父母都看不到他了。出于害怕,罗玉明承认了;押到武夷山市后,检察院的人又对他说“你不承认就不能出去”。“法院开庭时,因为(审判法庭)里面有回音,我听不清楚他们(法官)问话,只晓得他们在问我,我有时没听清楚就不做声,有时就嗯一下,为了能回家,我就一路承认下来了。”罗玉明说。案件宣判后,罗玉明也没有提出上诉。

  武夷山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曾宪凯说,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对罗玉明进行讯问时,他承认曾在邵武市盗窃摩托车。“在武夷山市公安局的讯问过程中,罗玉明再次承认了盗窃行为,于是警方据此认定罗玉明就是网上通缉的盗窃犯,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

  武夷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尹海毅说,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材料后,没有具体核实相关情况,仅是依据办案经验,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已认罪,又有同案犯陈勇的陈述,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于是做出了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

  武夷山市法院院长陈芳介绍,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情节简单,而且被告人已承认犯罪事实,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无检察人员和律师的庭审中,罗玉明承认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重要证人陈勇已经于2005年3月刑满释放,不知去向。庭审法官依据被告罗玉明的供述和陈勇在2002年被抓时对同案犯“罗玉明”的描述,判定罗玉明犯罪事实成立。

  “办案人员疏忽大意,过分依赖经验,没有对案卷中的疑点调查核实,是导致罗玉明错误被检控的重要原因。”尹海毅说。

  因为没有实地深入调查,也没有对真假“罗玉明”的体貌特征进行认真辨认,罗玉明的违心认罪加上公检法三家部门一连串的“大意”,一桩离奇的错案就这样发生了。据了解,武夷山市公检法部门的领导对此“很痛心”,相关办案人员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受到了处分。

  荒唐判决之后的反思

  尽管错案最终得到了纠正,蒙冤的罗玉明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然而,这起看似简单的“糊涂案”令人深思。

  据介绍,綦江县叫“罗玉明”的有108个人。公检法部门为何判定此罗玉明是犯罪嫌疑人呢?重要原因是罗玉明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检察院的指控。直到再审被判无罪时,罗玉明才道出自愿“认罪”的实情:“一直很害怕,不敢顶嘴。”

  福建省公安专科学校副校长倪小宇教授认为,我国对保障公民权益有相当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但普通公民,特别是处于农村地区的农民,并不了解这些程序和制度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意义,也不具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这也折射出我们在普法宣传中的不足之处,如过分强调惩治违法犯罪的威慑效应,而对号召公民依法维权,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方面却做得不够。

  对于公检法部门在这起错案中的失误,倪小宇认为,“疏忽大意”并不能作为造成“糊涂案”的完全理由。表面上看,公检法部门是因为过于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

  倪小宇说,通过仔细研究案卷,不难发现本案证据上相互矛盾。如果办案人员工作再仔细一些,及时向邵武市警方调取冒牌“罗玉明”被拘留时的详细案卷,对照陈勇交代的“罗玉明”与实际的罗玉明在身高、年龄、相貌方面的差异,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判。

  “正确的司法才是实现正义的关键。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依归。本案中,因为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武夷山市执法和司法人员对法律精心设计的执行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疏忽大意,判决也就丧失了公平正义。要防止类似错案的发生,执法、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务必把尊重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放在首位,要有程序意识,哪怕以牺牲办案效率为代价!”倪小宇说。

  倪小宇认为,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三家部门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一旦不严格,严密设置的法律程序就形同虚设,错案率就大大增加。而公检法各部门要真正做到互相监督,需要各自保持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对案件中的可疑之处认真调查核实。(记者梅永存、郑良)

关注“处女嫖娼”案 专家称公安颠倒黑白构成犯罪

关注“处女嫖娼”案 专家称公安颠倒黑白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03-7-20 14:48:18  点击 1991 次

  本报西安5月10日电(记者
            黄博)一件荒唐的“处女嫖娼案”,昨天在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受害者、19岁的清白少女麻旦旦仅获赔偿金74.66元,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使这一荒唐案件再次成为焦点。
              19岁的麻旦旦是陕西省泾阳县一个农村姑娘。今年1月8日晚8时,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一名干警和一名聘用司机,以麻旦旦涉嫌卖淫为由将她传唤到派出所,两人轮流审讯要麻承认有卖淫行为。期间,该派出所所长也单独对麻进行审讯(后来称是做“思想工作”)。麻不从,便被铐在院内篮球杆上。第二天晚上7时,麻旦旦被送回家,收审时间长达23小时。
              荒唐的是,泾阳县公安局于当日竟以“嫖娼”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决定对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裁决书上,麻旦旦的性别成为男性,日期居然是2001年2月9日。
              如此荒唐的裁决使麻旦旦非常生气,向咸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咸阳市公安局1月15日受理,20多天后裁决撤销泾阳县公安局的裁决书,并于2月9日向麻旦旦送达。
              在复议期间,麻旦旦被迫做了两次处女膜检查。2月6日,麻旦旦在咸阳市公安局的要求下,在咸阳215医院作了医疗鉴定,结果证明处女膜完好无损。2月9日,几名公安局的人向麻旦旦家人建议再做一次“处检”。麻家人虽觉屈辱,但还是答应了。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2月10日鉴定麻旦旦还是处女。
              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麻旦旦随后一纸诉状将咸阳市公安局、泾阳县公安局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了7项诉讼请求:确认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违法;泾阳县公安局强制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事实行为违法;咸阳市公安局强制麻旦旦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事实行为违法;对麻旦旦讯问程序实体内容违法;对原告使用械器、械具违法。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公开向麻旦旦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万元等。
              2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者于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传唤原告麻旦旦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3小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麻旦旦使用械具行为违法;确认被告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原告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宣布,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泾阳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及误工损失费(误工费按每日25.67元计算,自2001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驳回原告麻旦旦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当庭表示将上诉。今天下午,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记者见到了麻旦旦的姐姐麻珍珠和委托代理人之一吕斌,他们最不满的是法庭对聘用司机胡安定行使刑事行为的违法民事行为没有确认,对于74.66元的赔偿金究竟是什么性质和有什么依据都不讲清楚。麻珍珠气愤不已的是,公安队伍中怎么会有这样的害群之马,又怎么会接二连三地作出如此多的荒唐事情?
              另据了解,今年2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一案涉及的办案民警、相关领导进行了相应处理:撤销此案主要责任人彭亮的蒋路派出所所长职务,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对另一主要办案人王海涛给予开除党籍、行政降级的处分,并予以辞退。另外,责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的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郭某、法制科科长石某写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同时被辞退。
              专家指出:公安人员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拿到74.66元赔偿金,麻旦旦愤而当庭表示要上诉。这结果也使所有关注此事的人感到不平。
              然而当记者今天就此案与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袁曙宏教授进行探讨时,袁教授并未表示吃惊。他说,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国家平均工资标准来赔,一天也就几十元钱,所判决的74.66元可能是按原告被关押一天或一天半的赔偿标准来计算的。袁曙宏直截了当地表示,这件案子最大的悲哀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
              袁曙宏指出,目前《国家赔偿法》中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赔偿数额标准太低,一个人被无辜关了10年赔10万元钱,赔偿额少得可怜;第二,对于违法行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只赔偿物质性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第三,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因此,在这件案子中,只是误工费按实际损失赔偿,对医药费实报实销,不仅原告所要求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被驳回,而且获得了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和屈辱的74.66元。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制订,曾被称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展示了“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然而,在这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难尽人意。赔偿案件之少、获赔数额之低、索赔之艰巨,甚至使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信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曾一针见血地评价这是一部“口惠而实不至”的法律。
              法律的生命与活力在于实施。事实上,法学界对于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一直很强烈。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作为议案领衔人提交了“国家赔偿法亟需修改”的议案,对扩展国家赔偿范围、设置合理化的刑事赔偿程序、改变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等提出修改建议,尤其要求加大国家赔偿额标准、设置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增设惩罚性赔偿。
              法学家们指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已取得了重大突破,而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动用国家机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尤为严重,因此国家侵权同样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说到增加惩罚性赔偿,袁曙宏教授强调,国家赔偿一方面要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使其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要遏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明知故犯所造成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损害的行为,如果不加重赔偿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其违法所为。国外的国家赔偿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处女嫖娼”,荒唐之至!这起案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执法人员的形象。袁曙宏教授分析说,公安机关执法的关键在于先取证后处罚,岂能凭猜测任意所为。且不说这个女孩不是卖淫女,就是卖淫女也必须要获得其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案件中派出所人员是先把这个女孩子抓起来再取证,明显违背了执法原则。
              而为了找到所谓证据,公安人员不惜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把女孩认定为“男子”,以此指认她有“嫖娼”行为,这是涉嫌伪造证据,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袁曙宏说,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女孩实施了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先后两次让她去做所谓的“处女膜”鉴定,更是荒谬绝伦。人家的处女膜是否完好,与证明女孩是否实施卖淫行为没有任何证据关系。
              袁曙宏教授说,纵观这起案件,公安人员对原告所采取的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作“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对有关责任人员理当予以严肃追究。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 记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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