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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09 河南农民蒙冤案法官亲自办理取保候审 核心提示: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检察官巡检监狱时发现郝金安冤情。随后,法检两院联手错案纠正。2008年1月25日,山西省高院对该案再审当庭宣判郝无罪。刑事案件再审通常较为复杂,这样迅速启动再审并真正做到有错必纠,在全国实属罕见。
![]() 在被宣判无罪的那一刻,郝金安重新获得了法律上的自由,他却没有了激动。
山西晚报2月3日报道 外省民工郝金安来到我省临汾市乡宁县一煤矿打工,后因涉嫌一起抢劫杀人案被判死缓,服刑于汾阳监狱。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检察官巡检监狱时发现,郝金安一案“出现新的证据”。随后,法检两院联手,开始错案纠正。2008年1月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郝金安抢劫”一案再审,当庭宣判郝无罪。 白永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郝金安一案的再审主审法官。 1月28日下午,郝案尘埃落定后,白永旺第一次接受采访—— 谁启动了再审? 1996年,38岁的郝金安从河南老家来到临汾乡宁县台头镇煤矿打工。 1998年1月中旬,矿上放了春节假,郝金安仍呆在自己的租住房内。一起下矿干活的蔡德民、牛金贺、张广荣、张保欣(作案后死于煤矿事故)4人没有地方住,挤进郝的小屋暂住。1月19日中午,牛金贺、蔡德民等4人当着郝金安的面,预谋抢劫。当晚7时许,4人离开郝住处,前往六七里之外的另一煤矿去找山东籍矿工刘茵和。当晚,刘被杀害。作案后,牛金贺等人返回郝金安住处,当着郝的面将作案工具销毁后分头逃窜。行前,蔡德民还将作案时穿的皮鞋、一件带血的衬衣留在郝金安住处。 接到报案,乡宁县警方展开侦查,发现郝金安脚上所穿皮鞋底部花纹与现场凶手留下的花纹特征一模一样;衬衣上的血迹与受害人的血型吻合。 于是,公安局于1998年1月23日对郝金安进行了第一次讯问,郝金安称:“皮鞋我一直穿着,从没借给任何人穿过。”至于衬衣上的血,郝金安说是自己“嘴角破后流下的。”郝金安不能如实向公安机关讲明鞋与衬衣的真正来源,使他失去了第一次重获自由的机会。 之后,检察机关对郝金安提起公诉。称“经提取化验,郝金安处发现的白色衬衣的左前襟及左袖口的可疑斑迹均为血迹,其血型与死者刘茵和一致。案发现场所留皮鞋足迹特征和郝金安右脚橡胶底皮鞋鞋底特征属同一种花纹。”据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郝金安犯抢劫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核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书送达郝金安后,他没有上诉,由此失去了又一次辩解的好机会。直到2006年8月22日,真凶牛金贺在河南自首,河南警方将其移交至乡宁县公安局。 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检察官的一次巡检发现了郝金安的冤情。 当天,控告申诉处处长郝跃伟及两名同事前往汾阳监狱执行公务时,汾阳监狱和吕梁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反映:郝金安自十年前入狱后就不停地申诉。“去年,乡宁县公安局曾经来提审过两次,听说抓住了真凶,但是,几个月过去了,仍然不见动静。” 郝跃伟回到太原后,及时与乡宁县检察院联系并确认:2006年8月,河南警方已将投案自首的牛金贺移送至乡宁警方。据他交待是他伙同蔡德民、张广荣、张保欣在山西乡宁台头镇抢劫并将刘茵和杀死的。同时被河南警方移送的还有同案犯张广荣;同案张保欣在一次矿难中死亡,还有一名案犯蔡德民在逃。 山西省检察院控申处迅速对郝金安抢劫案立案复查。5月1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建议函,建议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 接到检察院的建议函,省高院院长左世忠非常重视,当即召集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刘冀民和刑一庭、审监庭负责同志进行了研究。两天后,即5月16日,左世忠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并及时向省委、省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自此,郝金安案的昭雪旅程,进入实质性阶段。 为什么如此等待? 郝金安一案启动再审程序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与省检察院协调,希望牛金贺、张广荣抢劫一案尽快起诉至法院。2007年8月10日,此案在乡宁县开庭审理。当时,山西省高院,省检察院十几名与郝案再审有关的人员前往旁听。 法庭上,牛金贺与张广荣对作案当晚的供述出入很大:牛金贺称,张宝欣、张广荣、蔡德民和他4人一起去了刘住地,由张宝欣望风,蔡德民用脚将刘茵和踹倒后,他与张广荣将绳绕在刘的脖间,一人揪一头将其勒死;而张广荣称自己走到半路就返回去了,根本就没有参与作案。 两个相互矛盾的供述,如果没有蔡德民的供述印证,本案的真正事实就无法查清。在蔡德民没有归案的情况下,无法对牛金贺和张广荣定罪量刑,也无法完全确定郝金安是否构成犯罪。郝金安案出现这样的境况:“无法确定谁是,因而更无法确定谁非。”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向省委政法委做了汇报,建议由省政法委协调,由公安机关加大力度,尽快将蔡抓获归案。 此后4个月,在蔡德民抓捕期间,郝案处于一种胶着状态,令法、检动弹不得,身不由己。 12月14日,本案第3名嫌疑人蔡德民落网,在公安局承认了基本案情。牛、张二人的供述得到印证,基本排除了郝金安作案的嫌疑。 据此,2007年12月1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对郝金安原判决的执行。12月18日,案件主审法官白永旺亲自前往汾阳监狱,为郝金安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白法官说,国内媒体称是因为媒体监督才使郝金安走出监狱大门,这实际上是一种巧合。国内媒体关注的时间与蔡德民被抓获的时间正好一致。法院依法律程序独立办案,不会因为媒体报道而违背法律程序的。 令人惊喜的结果 2008年1月25日,郝案再审。 上午9点,庭审开始。山西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有关部门人员、新闻媒体、郝金安的家属共20多人参加了旁听。 服刑十年、年届五十的郝金安头发花白,表情木讷、呆滞。 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出庭检察员向法庭出示了郝金安案件发现的3个最新证据,即被抓获的杀害刘茵和的犯罪嫌疑人牛金贺、蔡德民、张广荣的供述。在这3份证据中,3人交代了他们十年前杀害刘茵和的经过,证实郝金安未参与杀害刘茵和。据此,出庭检察官指出:1998年11月18日,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的“以抢劫罪判处郝金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开庭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合议庭合议时,已近中午12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全体成员在会议等待合议结果。下午3点,法庭再次开庭,郝金安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8年1月28日下午6时,郝金安在律师与亲友陪同下,再次来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无罪判决书;并领到两万元钱。这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郝金安尚未提起国家赔偿之前,考虑其生活困难,提前向他预支的部分国家赔偿款,希望他“第一个春节过得好一些”。 采访过程中,记者也了解到了另一段至今尚是谜团的隐情—— 郝金安自称被公安机关打坏了,进入看守所后做过肾摘除手术。这成为山西省检察机关立案复查期间的侦查重点,也成为目前媒体关注的焦点。那么,郝金安的肾脏到底哪去了,是怎么被摘除的? 去年4月中旬,省检察院获得一条线索,郝金安1996年来山西打工前,在河南做过一次手术。检察官们立即赶到河南,对有能力从事这种手术的医院挨家挨户查找。在一家省级医院,检察官找到了郝金安的病历,病历上明确记载:1995年9月,郝金安因肾盂肾炎入院,左肾在这次手术中摘除。该病历被检察官们调取,入卷,随案移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这份病历仍在郝金安再审案卷中。 然而,郝金安的代理律师对此持有疑议,他说,郝金安在乡宁县也做过一次手术,也有病历记载,且有关于肾脏的记录。 1月28日上午9时,109医院干部病房,郝金安神情疲惫,看着电视。记者询问他可否离开医院,接受采访,郝金安说“没关系,在这儿就行,现在没人管咱。”目前,郝金安正在医院接受治疗,109医院床位紧张,许多离退休老干部三四个人挤在一个病房,因情况特殊,医院专门腾出一间干部病房给郝金安住。“其实,不吃药也可以了,他回家后,生活自理没有问题。”主治大夫说。 拿到无罪判决后,郝金安开始与亲友商量回家过年。 记者与省城几位著名律师谈及省高院迅速提起再审时,他们的说法完全一致:“实属少见”。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向东说:“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虽然简单,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加之再审通常较为复杂,一年内有答复就不错了。”这起案件,省法院这样迅速启动再审并真正做到有错必纠,在全国实属罕见。"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记者康景琳) January 06 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四川西充法院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组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09:32 人民网
审判长边接电话边听案。
女审判员不着法官服,并在庭审中打手机。
书记员也身着便装,边吸着香烟边听案。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本应是非常严肃的事。1月3日,记者在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却看到了“怪象”。一位本该穿着法官服的女审判员,竟然穿着一款红色带毛领的羽绒服,并在庭审中打手机,通话时间长达近2分钟。书记员也身着便装,一边抽烟一边听案。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正在作陈述时,审判庭上响起了悠扬的手机铃声。循声望去,只见审判长已把手机掏出来开始通话,通话时间近1分钟。被告几次抬头看到审判长根本没有听自己的陈述,“知趣”地停下来,庭审因而出现了短暂的中断。据了解,在当地一些县级法院,这种庭审怪象并不罕见。 声明:人民图片网供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专稿,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人民图片网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载,违者必究! 思力/PhotoBase 派出所副所长勾结卖淫集团获刑4年派出所副所长勾结卖淫集团获刑4年(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12:59 海峡网-厦门日报
江文鹏收受好处后,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涉案人员开脱,使犯罪组织更加嚣张。 图/黄嵘 本报讯 (记者 林森泉) 泉州坊间岁末年初热议一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就是一名身披派出所副所长外衣的警察,名叫江文鹏,与“卖淫集团”勾结坑害嫖客,从中渔利分红,参与其中并充当卖淫集团保护伞的还有巡逻大队多名警员、联防队员。这些人惟利是图,想靠“鸡”吃“鸡蛋”,但是这不干净的“鸡蛋”是不能吃的,一吃就统统进入监狱里。 近日,江文鹏被丰泽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4年。其余人员也相继获刑。 黑帮组织80多人卖淫 话还得从5年前讲起。刑满释放人员黄朝勇来到泉州,开始在丰泽派出所附近霞淮街设立“养鸡场”。 黄朝勇是大田人。控制着30多名卖淫女在派出所附近卖淫,黄朝勇最鼎盛控制的人员达到80人。他勾结警方,成立“卖淫集团”,有组织有分工地组织实施“色诱”抢劫、敲诈、盗窃。 他们惯用的手法是:先派出众卖淫女到霞淮街站街引诱男子、谈妥价格后将男子带往霞淮街租房。进入房间后,卖淫女关上事先做过手脚的房门,将嫖客衣服脱掉,放在靠近门或窗的位置,然后两人做他们的事情去。靠着床与门之间的席子的遮挡,黄朝勇及其手下乘机进入房间盗窃嫖客衣服上的钱物。若顺利盗走,嫖客没钱付,他们就对其进行殴打和敲诈;若盗窃时被发现,他们就殴打嫖客,然后将钱物洗劫一空。 仅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间,这个犯罪组织通过色诱,作案数十起。黄朝勇等人就非法聚敛了40余万元的非法收入。“卖淫集团”组织卖淫女卖淫,并按月收取“保护费”。从2005年至2007年5月,该组织组织了30多名卖淫女在霞淮街一带卖淫,并每月向每名卖淫女收取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保护费”。若有卖淫女不同意,组织成员侯某等人就上门暴力威胁,直到对方同意。 无良警察看中“养鸡场”有“蛋” 2004年至2005年间,黄朝勇、黄路生、李治安等人在霞淮组织妇女卖淫过程中,手下的卖淫女多次被丰泽派出所查处。当时的丰泽派出所副指导员江文鹏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得知该团伙的组织者是黄朝勇。江文鹏看中“养鸡场”有“蛋”可分,于是就加入“卖淫集团”,成为保护伞。 2006年4月1日晚,一名受害者被黄朝勇等人抢走钱后,立即向丰泽派出所报警。在受害者的指认下,民警抓获了黄朝勇等人,并带回派出所审查。黄朝勇叫手下李治安找到江文鹏。 次日,江文鹏接到刑事审讯材料后,即指令当天值班民警对该案以治安案件进行审查。民警提出要审查接警警察对黄朝勇等人的审讯笔录时,江以自己已经看过,并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拒绝提供接警民警的审讯材料。办案民警按照江的要求从治安案件的角度进行审查后,提出“拟对涉案的三人分别行政拘留14天、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理意见,并报到江文鹏手中,江又将时间改成了10天。 黄朝勇几人被行政拘留出来后,为了答谢江文鹏再送给江一部手机,并表示以后每月20日按月送人民币4000元至5000元分红给江文鹏。当年六七月,黄朝勇和黄路生送给了江文鹏9000元。 送钱后,黄朝勇和黄路生手下的三名卖淫女被霞淮社区联防队员抓获送到派出所后,一个电话打给江文鹏,第二天人就全放了出来。江文鹏又拿到了5000元。 不知是江文鹏太贪了,还是有意抓卖淫女从中对嫖客进行罚款创收。其后,黄朝勇、黄路生等人控制的不少卖淫女和嫖客被江文鹏的手下民警抓了。 江文鹏把派出所聘用的临时驾驶员陈晓亮介绍给了黄朝勇等人。驾驶员陈晓亮经常将案件承办情况告知黄朝勇、黄路生等人。为此,黄朝勇和黄路生等人先后三次送了6000元给陈晓亮作为答谢。而陈晓亮是否将钱再送给江文鹏,尚不清楚。 2007年5月20日,当陈晓亮得知公安机关准备对霞淮街卖淫嫖娼进行整治时,立即把情况告诉黄朝勇,让他们不要再留在霞淮街实施色诱。这个消息在江文鹏处得到证实后,黄朝勇等人立即撤出霞淮街。 泉州公安局铲除“毒瘤” 在泉州市区霞淮一带,不少人遭遇“色诱”,身上钱财被盗光、抢光,还被打伤和恐吓敲诈,报警后事情却得不到解决。于是,一封封举报信先后摆到了泉州市公安局领导的面前。举报信还列出霞淮一带经常发生斗殴事件,给社区居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隐患。 接到举报信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一一进入警方视线。 警方还发现了内幕:丰泽派出所副教导员江文鹏(案发时已调任泉秀派出所任副所长),以及丰泽区巡逻大队多名人员、霞淮社区多名联防队员也牵涉其中。 2007年6月中旬,警方抽调上百警力,将黄朝勇、黄路生等20多名涉案人员一举抓获。此后,另外10多名成员陆续归案。 充当保护伞换来4年刑 经丰泽区人民法院认定,以黄朝勇、黄路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80多人,从2004年8月起至2007年6月份,在泉州市区容留、组织卖淫,行贿拉拢公安人员、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盗窃财物、寻衅滋事等,致使无辜群众受伤,财产受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丰泽派出所原副教导员江文鹏收受黄朝勇等人的好处后,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涉案人员开脱,使犯罪组织更加嚣张。在江文鹏的指使下,丰泽区巡逻大队队员以及几名联防队员也得到了黄朝勇等人的好处,放纵辖区内一些案件的发生。 2007年12月29日,丰泽法院一审判处主犯黄朝勇、黄路生等人有期徒刑20年,“保护伞”江文鹏有期徒刑4年。 April 18 湖北阳新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被判死刑湖北阳新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被判死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8:0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胡新桥湖北省阳新县交警程时发纠集社会青年打死枣阳司机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程时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 2005年底开始,本报记者接群众投诉后,曾就此案作出连续报道:《命案尚未查清警方匆匆赔偿群众议论纷纷歹徒行凶政府何故埋单》(2005年12月24日一版)、《邀约社会青年打死过路司机交警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2005年12月27日)、《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案开庭被害人家属当庭索赔126万元》(2006年12月18日五版)。报道见报后产生强烈反响。阳新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将严肃查处此事。湖北省有关领导也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实真相,严肃处理此事。湖北省公安厅还就此事向全省作出通报。 2005年12月11日晚10时许,湖北省枣阳货车司机孙铁驾驶运输酥梨的货车经过该省阳新县浮屠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程时发拦停。程称货车 超载,准备开罚单。孙铁说,自己在黄石已被巡警罚过款,并出示了罚款收据,但程坚持要罚款。双方发生争执,有人拨打110报警后,程时发将孙铁放行。之后,程致电社会青年王伟,让其找人“教训”孙铁。王伟遂纠集多名社会青年,乘坐面包车追上孙铁的货车,将孙铁殴打致死。 此案庭审时,公诉人曾指出,根据公安部和交通部规定,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不检查、不卸载、不罚款。程时发辩称,自己知道这一文件,但单位下达了罚款任务,完不成要扣工资。 检方的公诉意见认为,程时发是整个案件的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其行为特别恶劣。同时,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系主犯。如此恶劣的事件发生,是因为程时发身为执法人员未能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头脑中有特权霸道思想作祟,此案理应引起深刻反思。 在庭审时,程时发不仅否认自己邀约社会青年,更称自己在庭审之前就根本不认识本案的第二被告人王伟等人,其他几个被告人,也分别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了异议。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时发为报复孙铁,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孙铁的身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程时发死刑,王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七名男子,分别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April 02 河南周口警察杀人事件全纪录:曾惊动中央领导河南周口警察杀人事件全纪录:曾惊动中央领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1日14:28 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提示: 这是一幕惨绝人寰的悲剧:只因对一名民警的姐姐说了一句牢骚话,做小生意的河南周口市民李胜利竟丢了性命!2004年9月20日上午9时多,他被6名民警押进派出所;5个小时后,被民警从派出所的3楼抛下;之后过了4个小时,李胜利在医院悲惨地死去。 一边是当地公安局坚持认定“跳楼自杀”,一边是民间盛传的“警察杀人说”被证实为真。表面看起来,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当事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或批捕。 不过,一位长期关注该案的检察官认为:为什么此案久拖不决?为什么法医鉴定前后出入很大?为什么调查结果截然不同?应该追究在过去的两年半时间里,到底是什么力量在袒护这些肇事警察。 □《民主与法制时报》杜涛欣 金明大 发自河南周口 李艳红面色萎黄,站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发呆。“两年多来,我和家人一直在等待着这一天。怎么定于明天(3月29日)上午8点半进行的开庭被突然取消了?” 李艳红,河南周口的一位普通市民。2004年,因为琐事纠纷,其兄李胜利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6名民警打昏后扔下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几个月前,这些凶手全部被逮捕,其中3人已被起诉。 和李艳红一样,没有等来开庭的还有“李胜利案件”代理律师李肖霖。28日下午,专程从北京赶来的李肖霖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他3月25日接到周口法院的电话通知说3月29日开庭,结果28日早上赶到郑州后听说不开庭了。“我打电话给已经到达周口市的其他律师求证,被告知确实‘取消了’。今天下午又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确认了‘取消开庭’的消息。”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电话连线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卢黎娜,被告知“明天不开庭”,具体什么时间开庭,卢黎娜表示“现在没定”,届时以书面通知为准。 来自非官方渠道的消息称,之所以突然取消原定开庭,是因为这两天“来的记者太多了”。有分析说,该案开庭可能会延期1-2周左右,“等记者都走了可能就会开庭”。 一去不回 这是一起惊动中央高层、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开庭突然取消的消息,令关注此案的全国各大媒体记者猝不及防,也使该案再添悬疑。 李胜利原是河南省周口市纱厂职工,下岗后靠打零工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2004年5月,李胜利与吕秋玲达成口头协议,以8万元的价格接收吕经营的移动收费厅。2004年9月19日上午,当李胜利拿着东挪西借的8万元钱找到吕秋玲时,没想到吕秋玲以“你来晚了”为由将收费厅转让给了别人。李胜利闻听气愤难平,责问吕秋玲:“你这不是耍人吗?”当时吕秋玲的弟弟、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和李胜利争执起来,后被众人劝开,李胜利带着怒气离开了收费厅。 第二天,也就是2004年9月20日,李胜利吃过早饭后就上街去找合适的门面房,临出门时跟妻子交待一声,还和邻居开了几句玩笑。 当他骑自行车路过吕秋玲收费厅门口时,被吕留生拦住了去路,又为昨天的事争执起来。此时吕留生给七一路派出所打了个电话,几分钟后,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和民警孟军伟驾驶昌河面包警车来到现场,不由分说将李胜利推上警车,吕留生在旁边说:“到所里再好好收拾你!”在吕留生身边一个左胳膊上刺有一条龙的壮汉接口说:“到所里弄死他!”随后吕留生和这个胳膊上刺龙的壮汉登上警车一同到了七一路派出所。 令李胜利的家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胜利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 据知情人回忆,当天下午两点多钟,突然传出李胜利在七一路派出所“跳楼身亡”的消息。 李胜利的姐姐李金花回忆说,当她知道此事时,已经到了晚上10时左右。当时在周口市中心医院工作的一位勤杂工突然跑到报刊亭问她,你是不是有个弟弟叫李胜利?下午3点多从七一路派出所送来一个人,瞳孔已经扩散了,好像是你们家李胜利…… 当天晚上,李胜利的家人在周口市中心医院的太平间里见到了李胜利的尸体:李胜利满脸血迹,面部严重变形,左眼乌青,肿得老高,全身上下伤痕累累,让人惨不忍睹。旁边的裤子上有交叉重叠的皮鞋脚印,皮带扣也不知去向。全家人顿时在太平间里哭成一团。 他们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早上出门时还好端端的一个人,怎么去了趟派出所就变成一具冷冰冰的尸体? “跳楼自杀” 李胜利的家人向《民主与法制时报》回忆:“我们在周口市中心医院见过李胜利的尸体后,随即赶到七一路派出所,看到现场已被破坏,水泥地面有被水冲过的痕迹,地上只留下一小片血迹。” 有人告诉李胜利的家人,当时还未到上班时间,除了派出所值班人员,没有其他人看见李胜利跳楼时的情景。闻讯而来的人注意到,四楼栏杆边有三个人探身往下看,李胜利躺在距一楼走廊墙根不到80厘米的地方,身体和墙根呈平行方向,浑身上下布满了血迹和尘土,血肉模糊,皮带上铁扣不见踪影,浅色裤子上有许多交叉重叠的皮鞋印,右脚仅穿着一只袜子,左脚赤裸,两只皮鞋不知去向。 后经尸检:李胜利身上多处大面积青紫和皮下瘀血,左眼眶乌青、颅底骨骨折,耳、鼻流血,左侧肋骨七根骨折,右侧肋骨3根骨折,左胳膊骨折,心脏、肝、肺、肾、脾、胃等多处破裂,膀胱大面积出血,双上肢多处创伤,左侧腰部大面积皮下出血,全身上下30多处伤痕。 案发当晚,李胜利的家人到七一路派出所讨说法。沙南分局副局长凌洋等主要领导已到现场,他们告诉李胜利家人,李胜利是自己跳的楼,且有精神病,自杀动机不详。 对此,李胜利的家人当即反驳:李胜利37岁,正当壮年,从未有过精神病史,且家庭幸福,根本不可能因此小事就自寻短见。副局长顿时哑口无言。 很快,在案发仅十几个小时后即2004年9月21日,法医鉴定尚未做出的情况下,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便作出了《关于李胜利在七一路派出所跳楼事件的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向上级领导汇报和向新闻媒体披露,确认李胜利属跳楼自杀而死。 对此,李胜利的家人表示强烈不服并万分疑惑:从9点多李胜利被冷飞带进七一路派出所至下午2点40分坠楼,在长达5个小时里,派出所民警竟然没有对李胜利做只字片语的询问笔录;从李胜利坠楼到下午3点30分被送进周口市中心医院,在长达近1个小时的时间里,一息尚存的李胜利既没有在现场得到救治,也没有被送往医院;从下午2点40分李胜利坠楼到晚上10点李金花从医院杂工那里得到消息,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派出所方面为何不通知李胜利的家人?李胜利的裤子上为何有许多交叉重叠的皮鞋印?李胜利为何仅穿着一只袜子,左脚赤裸?案发后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和民警孟军伟为何神秘失踪,不知去向? 惊动高层 李家无法接受公安机关给出的“跳楼自杀”的结论。李胜利的家人坚信,李胜利死前一定遭到了毒打,然后被人推下楼蒙冤惨死的。 为此,有关部门组织了三次尸检,但结论并不明确。 “我们要求做第四次尸检,川汇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要我们拿出3万元钱。我们说:‘没有那么多钱。’他们回答说:‘你们不拿出3万元钱,就等于放弃第四次尸检的权利。’”李艳红眼里充满着绝望。 更让李绝望的是,2004年10月,她们出去上访被抓回,关在市火车站派出所讯问室,并一一拍了照片。 而据附近的市民证实,在这次上访中,李金花被负责此案的沙南分局副局长指挥扔到车上,上身衣服被撕扯掉。李金花向《民主与法制时报》出示了被抓时打伤的照片,全身多处伤痕。 李艳红痛哭流涕:“为什么我们的亲人被打死了,还不让我们上访?” 一边是上访无门,一边是身边亲人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七十多岁的老母亲捧着儿子死后的伤情照片,心如刀扎。他那年幼的女儿更显痛不欲生,经常梦中哭醒。” 李艳红说。 他那几度昏厥的妻子,指着一张张伤情照片上那处处伤痕,声音嘶哑地喊:“他这么大个子,身上竟没有一块好地方,还说没有人打俺,哪怕承认打了俺一巴掌,俺心里也好受点!” 之后,李胜利的家人不甘心亲人就这样冤死,继续奔走呼号。200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李艳红姐妹俩来到北京告状。在中央信访局门口,她们遇到了一位50多岁、领导模样的人,该领导看完材料,听她们哭诉了原委后,义愤填膺。在那位领导的帮助下,他们直接走进中央信访局汇报案情。2005年2月,中央相关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查此案。 案中有案 是否是上层关注起的作用,目前还不得而知。不久后,针对有关部门认为李胜利系跳楼自杀死亡的说法,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得力人员组成专案组,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辗转数千公里,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李胜利“坠楼”的真相。 2005年12月,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民警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6人及法院书记员吕留生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4年9月,吕留生的姐姐与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在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工作的李立田,要求教训一下李胜利。李立田安排吕留生买一把刀,意图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罚李胜利。2004年9月20日上午,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吕留生之托,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民警孟军伟等人将曾与吕留生家人发生过口角的周口市纱厂下岗职工李胜利带至派出所。在中午接受过吕留生的宴请后,冷飞、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等人与吕留生一起回到派出所,用衣服蒙住李胜利的头,对他进行轮番殴打。为了不让李胜利喊叫,李立田等人还脱下李的一只袜子,堵住其嘴。当李胜利被打昏迷后,李立田、吕留生又提议把李胜利从楼上扔下去灭口。此后,吕留生、李立田、孟军伟、张伞、许磊等人将李胜利抬至三楼女厕所门前,将其扔到楼下。当日18时许,李胜利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胜利系高坠死亡。 2006年11月5日,李立田、吕留生、冷飞等3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和滥用职权,被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接近办案组的一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被告人李立田现押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吕留生现押于河南省上蔡县看守所;被告人冷飞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孟军伟、张伞、许磊、王海宇、贾学会均被另案处理,或被监视居住,或被取保候审,或被关押在看守所。 2007年3月23日,李艳红告诉记者,自从李胜利被打死后,他们这个家几乎崩溃了。尽管李胜利去世两年多了,但睹物思人,嫂子(李胜利的妻子)周影霞看到任何与李胜利有关的遗物就会哭昏过去。现在周影霞虽然搬离了原来的住处,回到了娘家,但精神上却因此受到了很大刺激,变得神情恍惚、沉默寡言。 “我们家人最大的希望就是,涉案者能得到法律的制裁。”李艳红说。 不过,一位长期关注该案的检察官却有不同的看法:现在不是起诉几个警察那么简单。为什么此案久拖不决?为什么法医鉴定前后出入很大?为什么调查结果截然不同?应该追究在过去的两年半时间里,到底是什么力量在袒护这些肇事警察。 更多的人相信,案件的背后还有案件。版权声明:转载该条新闻,须著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本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March 23 内蒙古最大警察涉黑案10名被告获刑内蒙古最大警察涉黑案10名被告获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15:5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鄂尔多斯3月22日消息(记者 那森宝音 鄂尔多斯电台 张伊炯)3月22日上午,内蒙古最大的6·06“涉黑”案件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要被告人苏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赌博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2000元。其他九名被告人余新江、聂子龙、何长伟、孔繁军、任红彪、陈吉平、高永刚、张俊生、恒巴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五年不等。 据了解,苏和曾任原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政委,2004年4月调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政委,其他9人捕前为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民警。 他们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以苏和自己经营的“金宇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活动据点,以苏和分管的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一些部门为依托,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在公安部的督办下,自治区公安厅成立“6·06”专案组,采取“秘密调查、异地用警、异地审讯、异地羁押”的方法开展工作,一举打掉了这个横行乡里10多年的警察涉黑组织,并于2006年1月29日审查终结移送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2月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法院也对其他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March 09 荒唐版新警察故事
荒唐:河南小伙从未去过广东 被东莞法院判处盗窃罪荒唐:河南小伙从未去过广东 被东莞法院判处盗窃罪 查看评论 | 参与评论此文
作者:专心论坛(2007-02-13 19:55:17)来源:今日安报 核心提示 平舆县小伙子曹永凯从未去过广东,却被判东莞行窃。昨日,家住平舆县万冢乡万寨村杨楼村民组的曹永凯谈起这件蹊跷事十分不满:“东莞法院为何不认真核实就糊里糊涂判案呢?俺为此蒙受了不白之冤啊!”更让曹永凯不满的是,他提出的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东莞市人民法院却置之不理。 如此横祸 千里飞来判决书 曹永凯被“判刑”的事在十里八村迅速传开了,种种非议本来已经让曹永凯难以承受,女朋友知道此事后,也提出和他分手。 2006年10月底,曹永凯给东莞市人民法院寄去了一封信函,欲就此事探个究竟。负责审理此案的刘树棠法官得知情况后,于11月17日来到看守所,提审那名自称是曹永凯的罪犯,这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叫杨科,与曹永凯同村。 曹永凯明确要求东莞市人民法院撤销判决书,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对方答应尽快给出一个解释,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却一点儿说法也没有。 如此荒唐 前后不一致的调查函过了多道关 按理来说,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无论是公安局、检察院还是法院,都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那么杨科又是如何连闯东莞市公、检、法三关,以至于东莞市人民法院最终发出这样一份奇怪的刑事判决书的呢? 对此疑问,东莞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如此解释:东莞市公安局每年处理的刑事案件超过万起,而其中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案件就有6000多起。对于那些自报姓名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一般是通过发函,请求其所属的地方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核实其真实身份。根据东莞法院提供的相关材料,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梅塘派出所立即给平舆县公安局万冢派出所发去了调查函,在万冢派出所2006年8月3日回复的查证情况中认定了调查对象正是“曹永凯”。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在接到平舆县万冢派出所的回函后,竟然忽略了其中的一个重要细节,那就是在这份回函中清楚地注明:曹永凯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0月9日,而东莞市公安局的调查函中供述情况一栏曹永凯的出生日期却是1983年9月1日。 曹永凯讨个说法也终于有了些眉目:2007年1月,曹永凯接到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裁定书,对原判决书进行了更正,将其中凡是“曹永凯”的地方都更正为杨科。而曹永凯所提出的东莞市人民法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要求却杳无音讯。 如此解释 被冒名判刑有什么稀奇的 曹永凯对东莞市人民法院表示了不满:“法院的这一做法已经实实在在地对我和我的家庭带来了伤害,这岂是他们更改判决书就能够挽回的吗?” 东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莫强说,像曹永凯这样被他人冒名而受到伤害的事情,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并不稀奇,仅在2005年1月到10月期间,在他们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就大约4500人次,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姓名而导致他人受害并投诉、要求纠正错误或者恢复名誉的案件就有6起,通过补充裁定更正犯罪主体的案件一共是12起。 2006年,他们审理的4万多起刑事案件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的案件高达60%。 迫于舆论压力,东莞市人民法院表示,如果曹永凯对此有想法和要求的话,他们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曹永凯,以弥补他的损失。 这是一场不明不白的官司
March 04 武汉致人死亡疑犯买通民警法官获轻判武汉致人死亡疑犯买通民警法官获轻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2:4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楚田)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一家公司老总,竟通过亲友买通两名民警、一名法官,使案件得以轻判。东窗事发后,一干人员均未能逃过法律追究。这起“案中案”发生在武汉市硚口区。 据起诉书和判决书称:今年51岁的吴天鹏曾是武汉一家投资公司老总,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于2005年12月7日被羁于硚口区看守所。去年1月至6月,吴天鹏指使儿子吴立及朋友陈淑琴,向区公安分局监管大队三中队中队长陈心安、监管大队副大队长刘建林分别行贿10200元、2000元。 收了钱后,两民警多次违规将吴天鹏带到办公室,提供电话供其向亲友打听案件进展;陈心安还5次将吴天鹏带出看守所就医,私会亲友和律师;并违规为吴天鹏传递食品,致使陈淑琴两次将手机夹带到监号里供吴天鹏使用。 期间,这两名民警还受吴天鹏之托,与该区法院刑庭法官胡益民接洽“关照”吴天鹏一事。此后,吴立、陈淑琴又是请胡益民吃饭,又是请他钓鱼,还送上4.5万元,胡益民全部笑纳。 2006年6月22日,吴天鹏一案宣判,主审法官胡益民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只判吴天鹏有期徒刑7个月。 该案判决存在的问题很快暴露。次月,陈心安、刘建林、胡益民及吴天鹏之子吴立均被刑拘。同年11月,硚口区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对吴天鹏判刑1年半。 今年1月25日,法官胡益民被武昌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两名民警陈心安、刘建林、吴天鹏父子,已被检方提起公诉(前2人被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吴氏父子被控行贿罪);吴天鹏的朋友陈淑琴及涉案律师罗国民另案处理。 March 03 荒唐官司何时了?
下岗工人审案岂止是荒唐
February 28 如此荒唐的判决-------十七台旧缝纫机机头获赔百万 如此荒唐的判决 -------十七台旧缝纫机机头获赔百万 历经长达七年的审理之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8月作出了第二次重新审理后的第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令被告董 某某(以下称被告)按照每台缝纫机每日25元向原告王某某(以下称 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自1999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至。 由此,原告17台二手缝纫机机头总价值不过几千元的财产,经法院7 年的审理,获得了一百多万元(25元/天/台)X17台、365天、7年 =1085875元。如此荒唐的判决书是如何作出的呢? 一、简要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商定合伙开办玩具厂,合伙的盈亏均 由双方按照50%的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为此,12月6日双方将 机器放至一起并于7日开始运营生产.12月15日晚,原告单方决定 退伙并私自将机器拉走,已拉走一趟,在拉第二超时被莱芜市商业大 厦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并阻止,原告于是将机器卸下。12月16日, 原告发现机器已无。 为此,原告于1999年12月16日书具了诉状起诉至莱城区人民法 院,要求被告返还机器并赔偿损失.由此拉开了七年诉讼的漫漫征途. 诉讼过程中,莱芜市物价局作出了莱价认定(2003)第378号价值认 定书,认定原告缝纫机每台每日损失为25元(物价局是在没见到物的 情况下作出的认定结果). 二、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 1、原被告合伙未成后,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原告私自拉走机器 的行为欠妥. 2、被告放任其职工(本案的其余六名被告)搬走机器且被告不配 合法院的勘验,应视为机器在被告处。 3、从毕建奎的调解过程,认定被告对机器具有实际控制权. 莱城区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上述事实和物价局的价值认定书,做出 了被告向原告赔偿百万的判决。 三、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主要问题所在 (一)未正确认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确认事实:(1)原 被告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否则原告不会将机器与被告的机器放在 一起生产;(2)虽然时间较短,但合伙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并出了产 品;(3)合伙生产的产品已经开始销售并且由原告已经将货款取回。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伙法律关系,因 此,原被告双方投入的机器设备应为合伙人共同财产,由合伙人共同 管理和使用.’ 根据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 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告私自拉 走机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莱城区人民法院亦认为 原告私自拉走机器的行为欠妥,但是此种欠妥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 律责任在判决书未作出认定。 基于上述论断,原被告在未对合伙清算之前,原告私自拉走机器 的行为违法,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返还财产的损失. (二)错误的计算了原告的损失 如果仅仅是未正确认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至于做出上 述荒唐的判决,莱城区人民法院错误的计算了原告的损失直接导致了 赔偿百万元的结果。莱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物价局的价值认定书作出的 判决貌似合法,但实质上恰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假设是被告扣留了原告的机器并且该扣留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 损失,那么原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此种措施应为及 时购买相同数量的机器进行生产;此种情况之下,原告的合理损失应 当是借款购买机器所造成的利息。但是,原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 原告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 在本案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为山东莱芜恒志远律师事务 所于2000年1月6日对毕建奎所作的调查笔录,该笔录由刘荣常担任 调查人,由张文峰笔录。该笔录存在两个问题:(1)刘荣昌系原告的 代理人,一笔录的客观性存在问题.(2)经笔迹鉴定,原告的起诉状亦 由张文峰书具,而最早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张明星与张文峰系父子关 系,故笔录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要件才能作为定 案依据,而上述调查笔录已经至少缺失了两个要件或者说在两个要件 上有瑕疵,_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旷日持久的诉讼谁之过? 莱城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3日收到原告的诉状,而第一次 判决做出的时间为2003年7月10日,第二次发回重审的判决时间为 2006年8月。 综上所述,恳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关注本案的进程,以维护法律的 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历经长达七年的审理之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8月作出了第二次重新审理后的第2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令被告董 某某(以下称被告)按照每台缝纫机每日25元向原告王某某(以下称 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自1999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至。 由此,原告17台二手缝纫机机头总价值不过几千元的财产,经法院7 年的审理,获得了一百多万元(25元/天/台)X17台、365天、7年 =1085875元。如此荒唐的判决书是如何作出的呢? 一、简要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商定合伙开办玩具厂,合伙的盈亏均 由双方按照50%的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为此,12月6日双方将 机器放至一起并于7日开始运营生产.12月15日晚,原告单方决定 退伙并私自将机器拉走,已拉走一趟,在拉第二超时被莱芜市商业大 厦保卫科工作人员发现并阻止,原告于是将机器卸下。12月16日, 原告发现机器已无。 为此,原告于1999年12月16日书具了诉状起诉至莱城区人民法 院,要求被告返还机器并赔偿损失.由此拉开了七年诉讼的漫漫征途. 诉讼过程中,莱芜市物价局作出了莱价认定(2003)第378号价值认 定书,认定原告缝纫机每台每日损失为25元(物价局是在没见到物的 情况下作出的认定结果). 二、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 1、原被告合伙未成后,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原告私自拉走机器 的行为欠妥. 2、被告放任其职工(本案的其余六名被告)搬走机器且被告不配 合法院的勘验,应视为机器在被告处。 3、从毕建奎的调解过程,认定被告对机器具有实际控制权. 莱城区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上述事实和物价局的价值认定书,做出 了被告向原告赔偿百万的判决。 三、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主要问题所在 (一)未正确认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确认事实:(1)原 被告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否则原告不会将机器与被告的机器放在 一起生产;(2)虽然时间较短,但合伙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并出了产 品;(3)合伙生产的产品已经开始销售并且由原告已经将货款取回。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伙法律关系,因 此,原被告双方投入的机器设备应为合伙人共同财产,由合伙人共同 管理和使用.’ 根据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 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告私自拉 走机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莱城区人民法院亦认为 原告私自拉走机器的行为欠妥,但是此种欠妥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 律责任在判决书未作出认定。 基于上述论断,原被告在未对合伙清算之前,原告私自拉走机器 的行为违法,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返还财产的损失. (二)错误的计算了原告的损失 如果仅仅是未正确认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至于做出上 述荒唐的判决,莱城区人民法院错误的计算了原告的损失直接导致了 赔偿百万元的结果。莱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物价局的价值认定书作出的 判决貌似合法,但实质上恰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假设是被告扣留了原告的机器并且该扣留直接导致了原告的经济 损失,那么原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此种措施应为及 时购买相同数量的机器进行生产;此种情况之下,原告的合理损失应 当是借款购买机器所造成的利息。但是,原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 原告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瑕疵 在本案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一为山东莱芜恒志远律师事务 所于2000年1月6日对毕建奎所作的调查笔录,该笔录由刘荣常担任 调查人,由张文峰笔录。该笔录存在两个问题:(1)刘荣昌系原告的 代理人,一笔录的客观性存在问题.(2)经笔迹鉴定,原告的起诉状亦 由张文峰书具,而最早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张明星与张文峰系父子关 系,故笔录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要件才能作为定 案依据,而上述调查笔录已经至少缺失了两个要件或者说在两个要件 上有瑕疵,_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旷日持久的诉讼谁之过? 莱城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3日收到原告的诉状,而第一次 判决做出的时间为2003年7月10日,第二次发回重审的判决时间为 2006年8月。 综上所述,恳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关注本案的进程,以维护法律的 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哥哥犯罪弟弟替罪 湘潭检察干警侦破一荒唐案件
February 27 湖北“强奸”案荒唐抓捕再调查(图)
February 15 一个地方中院院长的“前腐后继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违法
February 14 荒唐的“跨世纪”赔偿
法院判出荒唐案 人亡一年却成被告还输了官司
荒唐!女孩被强奸 男子DNA证明清白仍坐牢5年荒唐!女孩被强奸 男子DNA证明清白仍坐牢5年 【来源:黑龙江生活报】 DNA鉴定洗清冤屈 史大伯枉背5年强奸罪名 5年前,绥化市一个年仅11岁的女孩被人强奸后怀孕7个半月,她指认的强奸犯、邻居大伯史会清旋即被警方逮捕。然而,奇怪的是,幼女生下婴儿,DNA鉴定却发现史会清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并非孩子生父。事实证明,女孩撒谎,最终她交代出了另一个男人,真凶落网被绳之以法。本以为真相大白,将重获自由的史会清却万万没料到,他依然被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他愤而上诉,上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两次都是维持原判,直至2006年9月4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布其无罪释放…… 那么,究竟是什么让案情如此曲折?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揭开了其中离奇的真相。 11岁少女怀孕7个月 指邻家大伯是始作俑者 绥化市行署胡同有一户姓赵的人家,夫妇俩都是农村户口,以打烧饼和蒸馒头为生。1990年出生的小美就是这家的独生女。小美念到小学二年级就辍学帮父母忙活生意。 2001年,小美11岁了,身体突然胖了不少,越胖越能吃,整天零食不断。当年3月9日,小美的大姨朱红莲到她家做客。小美妈让她领小美去医院看看是不是得了肥胖症。朱红莲把小美的衣服掀起来一看,肚子上都起纹路了。她心里一惊,觉得好像怀孕了。可又不好意思说,她不动声色,拉着小美去了医院。结果经医院 B超显示,小美怀孕7个月了。 小美家得知这个消息,立即就闹翻了天。经不住家人再三追问,小美随口交代了一个名字“史大伯”。她没有想到,她随口说出的三个字差点儿把史会清的后半生都毁了。家人听了立即报警了。 史会清那年48岁,为人忠厚老实,在绥化市直属机关房产管理处工作,一家三口过得和和美美。史会清家离小美家只有十几米。当晚,在家摆扑克解闷的史会清被送到了绥化公安局直属北林分局刑警四中队。 此时,办案人已经取好了小美的笔录。11岁的小美称:“去年夏天(几月份我不知道)的一天下午一两点钟,我坐在他家炕上看电视,他就奔我过来了,一下就把我推倒在炕上,之后又把我的裤衩脱下来,把他自己的裤子也脱了。我是仰着,他就压在我身上,我喊也不能喊,动也动不了,我就觉得我下身疼得非常厉害,我就哭了。十多分钟后,他站起来了。他吓唬我说:‘你告诉你妈,你妈不杀了你?你妈要是不杀你的话,我瞅没人的时候,把你整胡同里勒死你,让你老也看不见你妈了。’我听了后害怕就自己回家了。”并且,她几次都表示除了史会清外,再没有和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 得知小美的说法后,史会清又气又急,大呼冤枉。然而警方不相信他的话,两名办案人对他进行了突审。第二天一大早,史会清的“口供被拿下来了”。随后,警方又多次提审巩固证据,准备写《起诉决定书》给史会清定罪。 DNA鉴定非胎儿生父 真凶落网依然“罪”难赦 这个消息传出后,许多人都说看不出来史会清是个人面兽心的色狼。史会清一家都被尴尬悲哀的气氛所笼罩。但妻子沈宝华总觉得蹊跷,自己就在离家门口50米的胡同里卖粥,家里面生着火,大热天无法关门关窗,院里的情况自己看得一清二楚,他哪有这个作案条件呢?再说她相信丈夫的人品,他决不会干这样的事。提审后的第二天,沈宝华利用给犯罪嫌疑人送衣服的机会,到看守所探听,她得到了一个重要信息:史会清手臂脱臼,遍体鳞伤。 沈宝华向看守所提出了质疑,看守所管教要求办案单位给史会清看病。北林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的一位负责人指派两名办案人处理此事。办案人看完病回来称,史会清的手臂是陈旧性脱臼,不是提审造成的,此事不了了之。 此时,史会清正处于极度的绝望之中。身上的伤痛是次要的,名声给毁了,还牵连到家人。史会清心一横,干脆绝食死了算了。连续两天,史会清没合眼,而且滴水未进,再加上身上的伤情,他奄奄一息。同监号的犯人见他可怜就开导他:“你这又是何必呢!你说你没干,等孩子生下来做一下亲子鉴定不就啥都清楚了吗。”这句话救了史会清一命。 2001年4月6日,小美在医院生下了一个男婴。史会清推翻供词,要求与孩子进行DNA亲子鉴定。2001年5月,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结果出来了,婴儿与史会清无血缘关系!小美家人要求二次鉴定。不久,由绥化警方委托国家公安部做出的权威鉴定出来了,鉴定结果为“史会清的DNA与婴儿明显不符”。小美家无话可说了。 那么导致小美怀孕的男人又是谁呢?原来,在小美家隔壁住着一户姓褚的人家,这家有个半大男孩叫褚飞,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经常与小美接触。褚飞以处对象的名义将小美强奸。此后,两人又多次发生过性关系。 2001年10月18日,小美终于开口吐露了真相。此时,褚飞早已逃之夭夭。警方立即循迹而至,将躲藏的褚飞抓捕归案。经DNA鉴定,褚飞正是小美孩子的亲生父亲。 2002年5月15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处褚飞有期徒刑10年。出于愧疚,褚飞家还一次性赔偿24000元经济损失费给了小美。 真正的强奸犯已抓到,史会清等着无罪释放的那一天。然而,事情却再生变故。小美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推翻了只有一个男人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供述,一口咬定史会清与她发生过性关系,而且是在褚飞之前。 2002年9月20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一审认定史会清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 荒唐成冤,正义迟来何处寻“道歉” 尽管案件反复,但沈宝华始终不相信丈夫是强奸犯。一审判决下达后,她代表史会清立即提起了上诉。 史会清被捕的一年多时间里,史家遭到了天翻地覆的变故。以往的好邻居和好朋友都对他们一家嗤之以鼻,粥铺开不下去了,史会清也被单位除名,全家人失去了经济来源。史会清80岁的老母亲得知儿子的冤案后,急火攻心去世。史会清的儿子从部队复员后处了一个对象,小两口挺恩爱,就因为史会清是个“强奸犯”,对方家长硬是拆散两人。 为了给丈夫洗刷不白之冤,2002年1月,沈宝华慕名来到省城,聘请了律师。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很快意识到本案有些牵强:小美的证言已经被证明内容是虚假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小美的母亲和姨妈的证言只是证实听她说过被侵犯的事,是传来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无法排除逻辑疑点,应依法宣布无罪。 为了慎重起见,2002年2月,律师特意到看守所会见了史会清。会见时,有人向史会清转告了家属提出的对小美家进行私下赔偿,破财免灾买个平安的想法。谁料,史会清毅然否决了:“要是赔偿了就证明我的确犯了强奸罪,坚决不能赔偿!”史会清的态度和他当前的身体状况,让律师做出了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判断,并坚定了他打赢这场官司的决心。2002年7月15日,他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正式介入这起强奸案。 然而,当真正进入代理程序,律师却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三无案件”,无人证、无物证、无时间。而在受害人的陈述中,许多细节模糊不清。比如 2001年3月9日,小美在第一次录口供时称,史会清强奸她时只感觉到很痛,并没出血,压在她身上有十多分钟时间,而且后来她还去史会清家看过影碟。但在 4月19日录口供时她又说当时史会清强奸她时下身出了很多血,压在她身上多长时间记不清楚了,并坚持称后来再也没去史会清家看过影碟,前后两次口供自相矛盾。2001年6月1日,她在刑警大队再次接受询问时坚决声称只被史会清一人强奸过,可当办案人员告诉她公安部的亲子鉴定证实她所生的孩子并不是史会清的,她却愣了,说:“我不知道。”直到2001年10月18日,她才交代和褚飞发生过性关系。而且褚飞在2001年12月18日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明确表示他既没有看到也没有听说过小美和别的男人发生过两性关系。 针对于此,律师向上级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人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2002年12月6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调阅案卷后,以史会清强奸幼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3年年初,在上级部门的督办下,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介入调查此事。 然而,2003年6月23日,北林区法院宣布本案中止审理。7月10日,又恢复审理。9月7日,再次中止审理。此时,正值全国司法系统清理羁押案件,家属急切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史会清的案件,要求放人。在上级部门的压力下,当地法院决定改变对史会清的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要求家属交保金。但家属认为当事人无罪拒交保金。无奈之下,当地法院在无保金也无保人的尴尬状况下,于11月7日,将史会清的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送到住址所在地的派出所了事。 2003年3月10日,史会清家属提起诉讼,两名涉嫌对史会清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律师收集看守所管教和同监犯人的大量证据。同监犯人证实,当时看史会清的胳膊不能动弹,前胸、后背都有很多伤,后背很多伤像“小白龙”(塑料棍子)打的,有很多血印,头部也有伤,而且上身有用绳子绑的印,胳膊上也有绳绑的印,上身全肿了,其中一条胳膊掉下来,脱臼了。胸部的伤过四五个月才好,脱过好几层皮。史会清自己介绍,审讯后绳子勒进肉里拔不出来,两个人一起使劲才抽出来,他竟然一点儿没有痛感。 然而,案件的审理却并不顺利。2005年10月,北林区检察院竟再次以强奸罪对史会清提起公诉,北林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史会清再次被羁押。家属不服上告,同年12月13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北林区法院仍不改判,今年4月 19日,史会清再次被判有期徒刑5年。家属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存在重大的争议,绥化中院决定直接受案审理。 2006年9月4日,决定命运的时刻到来了。绥化中院庄严宣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史会清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根据我国法律,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06)绥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史会清无罪!本判决是终审判决! 听到无罪判决后,史会清一家人抱头痛哭 史会清获罪就因为邻家小女孩的一句话。可是,为了证明他的清白,全家人却足足等了5年,这期间史会清还服刑两年零7个月,家里倾家荡产,家人备受煎熬。而此时,本案的另一受害者小美一家人却早已不知去向。 2006年10月19日,记者在一间破败的平房里采访了史会清,他双臂残疾已失去了劳动能力。他满怀幽怨地说,小美也是受害者,他不恨小美,小孩子不懂事,不知道她的话带来的后果有多严重。可是,小美的父母他决不能原谅,特别是在DNA结果出来后他们的态度。他表示找到小美一家的行踪后,一定起诉他们诬告诽谤。 两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案因检察机关撤诉而终止后,史会清又再次提起了诉讼,他们表示将要追究到底。(未成年人及家属为化名)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dna 坐牢 清白 男子 女孩 借条”难掩索贿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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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处女嫖娼”案 专家称公安颠倒黑白构成犯罪关注“处女嫖娼”案 专家称公安颠倒黑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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